《2010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11(3)

2019-04-15 16:00

可委托地调对省调管辖设备代下调度指令,但必须在操作8个小时前通知受委托地调和受令单位(异常和事故处理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将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一并下达。操作结束后,地调将调度权交还省调。

第21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2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3条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第24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5条 省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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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26条 遇下述情况之一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1、300MW及以上机组故障掉闸。 2、统调发电厂全停。

3、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5、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6、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7、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第27条 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9、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8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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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第29条 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30条 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1条 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32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使调度系统相关运行值班人员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调度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发电厂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3条 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黑启动方案,并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应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调度操作方案。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一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4条 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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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35条 山东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网调调度、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

第36条 网调调度设备为跨省联络线及相关设备。网调与省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为网调与省调双重调度设备。

第37条 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山东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发电厂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锅炉、汽轮发电机组。 2、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500kV变压器、母线,单元接线的220kV升压变压器,接有600MW及以上单机的220kV母线,接有机组容量600MW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3、装机容量超过10MW的并网风电场。

4、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主变、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5、220kV变电站中存在稳定问题的220kV母线和出线6条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

6、500kV线路,跨地区(供电区)的220kV线路。 7、省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机组涉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省调管辖设备中,运行状态变化对华北主网或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列为网调管理设备。

山东电力系统内网调管理设备由网调规程确定。 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风电场,部分跨地区的220kV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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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

第39条 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40条自行管理。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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