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11(5)

2019-04-15 16:00

主要项目、检修时间、最高(低)出力、降出力数额及原因、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履行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地调代管、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向省调提申请前要对地区电网进行分析,提出运行方式调整及需采取的措施,报省调审核、批准。

第58条 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申请单位应按申请程序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延期申请。

输变电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59条 网调调度、网调管理、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远动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工作,也应按第49、51、53条的规定执行。

第60条 设备非计划停运,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非计划停运申请。

第61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1、8小时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62条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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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第63条 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如带电作业需持续多日时,应遵循“当日工作,当日结束”的原则。

第64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日12时前应向省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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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一节 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65条 调度机构应参与新建(含扩建或改建)输变电设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第66条 对于需接入山东电力系统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运营单位应在投产前3个月向省调上报新设备编号建议。省调在新设备投产前2个月明确调度名称、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电力电量计量点等。

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二。

第67条 对于网调调度、省调管辖的新设备,运营单位应在投产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资料,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档。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线路长度、导线规范、杆号、同杆并架情况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5、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在向省调提供资料的同时,也应将有关资料报相关地调。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的资料报通信管理部门。

第68条 相关单位应在提交新设备启动申请前2个工作日内在调度MIS系统维护新投产设备参数、母线联结方式,并经省调审核。

第69条 省调应在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下列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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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1、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省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第70条 新设备在启动送电前15天由运行单位书面向省调提出启动计划。其内容包括:启动措施、项目、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省调应在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

新设备启动申请应在启动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17时前批复。

第71条 提交新设备启动申请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数据已维护正确并经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2、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工作已经完成,调度电话、自动化设备及计量装置运行良好,通道畅通,实时信息满足调度运行的需要。

3、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72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第73条 新设备投入运行必须核相。设备检修改造后,如需核相由运行单位在申请中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

第74条 不属省调管辖的220kV新设备,在向所属地调申请启动的同时,也需将设备规范、一次结线、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等主要资料报省调,并按第70条规定向省调提交月度投产计划和启动申请。

第二节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第75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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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

第76条 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书面资料和有关电子文档(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提出一次设备编号建议。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抽水蓄能电站应包括水库资料)。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资料(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4、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省调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2个月确定调度名称,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第77条 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45天,以公文形式向省调提交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省调应在收到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后15日内进行批复,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组名称和参数。

2、预计机组总启动日期、要求的机组启动调试期。 3、调试项目及措施、调试负责人或工作联系人等。 第78条 省调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5个工作日编制完成机组启动并网调度措施,下达启动调试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第79条 新建机组具备并网条件后,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15天提出并网条件验收申请。省调在收到并网条件验收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答复,验收工作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5个工作日完成。

第80条 新建机组启动并网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机组配套送出工程(一次和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已完成,具备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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