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 160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P 55
SL387—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技术规程
2007—10—08发布 2008—01—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7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 365—2007)等5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序号 1 2 标准名称 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技术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实时水情交换协议 标准编号 SL365—2007 SL377—2007 替代标准号 SDJS 7—85 发布日期 2007.10.08 2007.10.08 实施日期 2008.01.08 2008.01.08 3 SL378—2007 SDJ 212—83 2007.10.08 2008.01.08 4 SL387—2007 2007.10.08 2008.01.08 5 SL/Z3882007 2007.10.08 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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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5章11节51条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自查初验; ——技术评估; ——行政验收。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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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提高验收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1.0.3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开展的自查初验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的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两个方面。
1.0.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主要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有关政府批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相关合同等。
1.0.5 在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行政验收主持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分期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前,应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
1.0.6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制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所需资料见附录A,备查资料见附录B。验收有关资料的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正本不应采用复印件。
1.0.7 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主要如下: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 336—2006)
1.0.8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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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自查初验 self-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的自查初验,是行政验收的基础。
2.0.2 行政验收 governmental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含阶段验收)前的专项验收。
2. 0.3 技术评估 technical evaluation
建设单位委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
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
2.0.4 重要单位工程 main subunit project
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单位工程,包括征占地不小于5hm2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104m3的大中型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工程投资不小于1万元的穿(跨)越工程及临河建筑物;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征占地不小于1hm2或拦渣量不小于5×103m3的小型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占地1hm2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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