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技术规程(2)

2019-04-15 16:07

3 自查初验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

3.1.2 自查初验应当依据SL 336—2006的有关规定开展。

3.1.3 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使之满足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要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3.1.4 建设单位在行政验收前,应依据各单位工程试运行及自查初验的情况,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养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2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3.2.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望初验。

3.2.2 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运行管羽单位是否参加。 3.2.3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2 按SL 336—200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3 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量及投资。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2.4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资料应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 3.2.5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见村录C),作为单位工程自查初验资料的组成部分。参加自查初险的成员应在签证上签字,分送各参加单位。归档资料中还应补充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有相关责任单位的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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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3.3.1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 2 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

3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

4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3.3.2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重要的单位工程还应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3.3.3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完成。 2 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 处理要求。

3 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具备 安全运行条件。

4 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3.4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形成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应分送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并应预留技术评估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各1份。

3.3.5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次督查、检查、评价等书面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应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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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技术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资源环境、经济及土建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4.1.2 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估范围。

4.1。3 技术评估的主要对象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技术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应以采用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应以采用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I临时措施应以监理记录和调查统计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4.2 评估内容和程序

4.2.1 开展技术评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变更已经批复或备案。水土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 各项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3 水土保持设施投资的竣工结算已经完成,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后续管护和运行资金有保证。

4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5 建设单位完成自查初验,水土保持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并有质量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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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已经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计总结报告、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等。主要报告提纲见附遗留问题和需处理的质量缺陷已有处理方案,尾工已有技术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评价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及实施情况。评价施工单位制定和遵守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种类、数 量和防治效果。

4 抽查核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对重要单位工程进行核实和评价,检查评价其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评价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5 判别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析能否达到批复同意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6 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与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分析评价水土保持设施试运行的效果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7 根据水土保持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评价鉴定,意见,评估工程质量等级或质量情况。 8 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

9 开展公众调查,了解当地群众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满意程度,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10 总结水土流失防治技术、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11 提出行政验收前、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2.3 技术评估应遵循下列程序:

1 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巡查,拟定技术评估的工作方案。 2 走访当地居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督查等相关资料,调查施工期间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情况、防治情况和防治效果。 3 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现场查勘与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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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讨论并草拟总体评估意见,提出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并督促落实。

5 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意见。

6 核实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的落实情况,术评估报告。

4.3 评估核查

4.3.1 对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核查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并对关键部位的几何尺寸进行测量;全面核查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完成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

对其他单位工程,应核查主要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对关键部位几何尺寸进行测量;核查主要部位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

4.3.2 对重要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必要时可采用GPS、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混凝土浆砌石强度可采用混凝土回弹仪检查,必要时可做破坏性检查。植物措施可采用样方测量,必要时可对覆土厚度、穴坑尺寸等做探坑和挖掘检查。

对其他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植物措施可采用样方测量。

4.4 点型建设项目评估

4.4.1 点型建设项目包括矿山、电厂、城市建设、水利枢纽、水电站和机场等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的重点评估范围应为土石方扰动较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集中、投资份额较高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如火电厂的贮灰场、水利枢纽的取土场和弃土(渣)场及周边地区、矿山中的矸石山(场)等区域。

4.4.2 点型建设项目技术评估核查的比例应达到下列要求:

1 重点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

2 其他评估范围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30%。

3 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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