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G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鉴定书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验收主持单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技术规程
SL 387—2007
条 文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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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分为两类,一类是白查初验,另一类是行政验收。自查初验是建设单位组织的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行政验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行政验收应在自查初验及技术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自查初验或技术评估的,不应进行行政验收。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1.0.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技术标准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等技术标准;有关政府批件指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等;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指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后续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合同指技术评估合同、施工合同、监 理合同、监测合同等。
1.0.5 建设项目申请行政验收的时间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试运行期间,一般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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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查初验
3.1.2 自查初验是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和基础。建设项目分承包商或分标段施工时,自查初验应在承包量、标段量完成时,参照单位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程序,进行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完工的自查初验,决定施工队伍是否可退场。
3.1.3 重要档案资料应保存15年以上,主要指下列各项:
(1)有关水土保持文件,包括工程立项文件、水土保持有关批件、有关合同、概算调整文件。
(2)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技术成果,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水土保持监理成果、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3)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有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资料、设计变更、验收签证和鉴定书、竣工资料等。
(4)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水土保持规费缴纳资料等。
一般性技术成果,如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可短期保存3~5年。 3.1.4 行政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建设项目的规模较小、建设周期较短的,可将上述两个报告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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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评估
4.1.2 技术评估的范围应根据建设过程中实际的责任范围进行调整,对包含在水土保持方案内、因设计变更实际未征用且未发生扰动的范围,技术评估时可在现场检查、论证的基础上予以扣除;对不包含在水土保持方案内、实际征用或发生扰动的范围应予以增加。
4.2.3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技术评估时还应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4.2 点型建设项目评估核查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还应满足下列条什: 1 重点评估范围内,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还应达到5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
2 其他评估范围内,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3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
3 重要单位工程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林地核实应达到90%。
4.5.3 线型建设项目的分部工程抽查核实,还应按照不同地貌类型或不同侵蚀类型分别确定核实比例,平原区可适应减少,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可适应增加比例。 4.6.1
2 所指的全部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合格,定的优良等级。 还包括一些行业确
4.6.2 技术评估成果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和相关附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过程及依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概况、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附竣工示意图纸和工程量)、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水土保持管理情况,技术评估结论及建议等。
相关附件指综合组、工程组、植物组及财经组的各组术评估意见。主要内容为:从各专业角度,进行客观详细的技术评估,出具相应的竣工图样、完成工程量详表以及专项财务支出和经济评价等,提出各专业技术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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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验收
5.1.5 针对跨省跨流域、项目复杂、工期长且单项完工时间间隔长、线性分段施工间隔距离远等具有阶段性和独立性的大型特殊项目,在满足水土保持设施已经按照设计标准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全部、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和管护条件已落实或具备、已通过阶段技术评估等条件后,可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已完成的部分水土保持设施先期组织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分期验收直接作为后期竣工验收成果的组成部分,不另行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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