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19-04-15 16:25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 试 行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和工程档案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档案质量,使其能够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88]4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JTGF80/2-2004)及竣工文件目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科技档案分类和编号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0]189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档案是指本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等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并经过鉴定、整理、归档的项目文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的原始记录,不但是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的真实记载,也是检验工程质量、结算工程建设投资、交付使用、建立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它为工程投入运营、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确保生产能力提供参考依据。在工程改建、扩建时,也将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及依据性资料。

第一章 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上受省交通厅及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档案局、市交通局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档案人员应不断熟悉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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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指导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档案管理和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层层建立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各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单位均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根据业主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分工范围及实际情况,进一步收所缺少的重要文件,并做好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项目文件资料整理具体分工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各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整理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承包人对归档文件的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二章 档案管理控制措施

第九条 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进行,即从项目立项就着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并做好平时预立卷工作。如在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工程实施阶段,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单项工程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做到工程完工,文件资料整理工作基本完成。

第十条 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的“四纳入”和“三参加”制度。“四纳入”即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中;纳入经济责任制。“三参加”即建设项目专(兼)职档案员要参加工作例会和工程质量评定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参加工程合同段验收和项目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进度填写《省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报送省档案局、省交通厅等行业管理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章 工程档案的整理、汇总、移交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后10个月内,根据竣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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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归档的范围和保管单位、保管期限(见附件2),将经整理、编目后形成的档案向建设单位档案机构办理移交;案卷的形成质量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形成的档案应经建设单位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归档。

第十三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档案机构负责项目全部归档文件的汇总整理,并根据省交通厅有关项目档案编目规定,完成项目档案的整合和总目录的编制等工作;

项目档案由指挥部汇总后,按规定流程统一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移交档案时应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按规定履行交接签证手续,填写档案交接签证单,并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永久凭证保存;

移交时须备相应档案内容的纸质归档目录(见《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附件4-A、B),一式二份及文件级、案卷级Execl机读目录光盘一套;数据库结构、数据项目设置与录入要求(见《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附件13-A、B)。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档案在竣工验收前,将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对项目档案先进行自检;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同时按规定做好档案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与审报工作。

第四章 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第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省公路局所确定的项目档号,做好相应档号的填写工作。施工单位直接引用其合同号,其他均引用编制单位的首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代号(例:指挥部字为“Z”,监理单位为“J”)和序列号相组成。

合同段档号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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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公路档案 5 公路工程 · 1 道路 0 省级高速公路 1 金华至温州路线 · F 永鹿段项目号 01 第一合同段 - ? 案卷流水号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类除施工综合文件按问题组卷,合同段标准试验、原材料出厂三证、质量检验报告以时间顺序分类组卷外,其余技术资料基本遵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进行分类,以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次进行组卷。

第十八条 声像、照片或其他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其形成、反映的内容和作用与纸质载体档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般不单独设置类目,可视其内容特征同纸质档案对应分类编号。

第十九条 计算机条目管理。在竣工文件编制时,应采用计算机条目管理数据库要求。(见《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中附件13)

第五章 项目档案资料的构成与整理

第二十条 在建设过程中,凡是反映与本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项目档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及其各部门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将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在归档前进行系统整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档案分八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项目申报文件,第二部分是设计文件,第三部分是工程管理文件,第四部分是施工文件,第五部分是监理文件,第六部分是竣工图表,第七部分是竣(交)工验收文件,第八部分是科研文件材料。正本归建设(业主)单位,文件材料的积累与整理都要围绕竣工文件形成而做好基础工作,具体内容与编制要求见(附件3),带*号部分须在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前先行整理组卷。

第二十二条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

根据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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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规定来整理。

1、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划分。

A、路基工程:每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B、路面工程:每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C、桥梁工程(特、大、中桥):以每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D、互通立交工程:以每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E、隧道工程:以每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F、交通安全设施:以每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G、机电工程:以每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H、环保工程:以每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I、房屋建筑工程:以每一处的管理用房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划分如下:

A、路基工程:土石方工程(按1km路段);排水工程(按1km路段);小桥(以每座)(含符合小桥标准的通道和人行天桥);涵洞(以每道);砌筑工程(按1km);大型挡土墙按(处)划为分部工程。

B、桥梁工程: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其中基础及下部构造以每墩、台(包括左、右)为一个分部工程;

上部构造的预制和安装以每孔为一个分部工程; 现场浇筑为一个分部工程; 总体桥面为一个分部工程。

C、互通立交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桥梁工程按(每座);匝道工程按(每条)划为分部工程。

D、交通安全设施以合同段划分,分部工程包括标志标线、护栏、轮廓标、防眩设施、隔离栅、防落网等均按5km路段划分为分部工程。

E、环保工程:声屏障(以每处为一个分部工程段),绿化工程(以2km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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