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级物权法复习重点(金可可版) 来源: 彭頔Trinity的日志
题型:
一、单选题 10` 二、多选题 5` 三、简答题 5*8` 四、论述题 2*10`
五、案例题 15`+10` 物权总论
? 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 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
? 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
? 物权的客体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
(2) 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 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 物权的类型 书P4
?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
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
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法定优先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 (3)物权的追及效力:
除法律规定,无论物转为任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该物行使支配权。 例外:善意第三人不可追及 (4)物权请求权:
a概念: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支配全能同其归属。 b物权请求权种类: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34条)
物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要件:所有人行使;相对人为物权占有人;无权占有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危险消除请求权(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③停止侵害请求权(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36条)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c物权请求权特点:
①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从属于物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目的是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本体性全能; ③物权请求权是优先于债权得到适用的请求权。 ④物上请求权不是时效的客体。
因为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哌生出来的;
因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难以确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时间以及被侵权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难以确定时效起算点。 因为适用诉讼时效会违反法律常理,造成财产秩序混乱
⑤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以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 物权的变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知道大概理论、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非基
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A、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需登记;具备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变动:
继承、遗赠;强制执行(裁定送达之日);征收;法院判决(形成之诉的判决);仲裁;建造;公权力;法律直接规定(留置权) B、动产物权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变动:
现实交付(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变动:
基于公权力(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C、物权的消灭:
①混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吸收或者兼容并且不必共存的物权同属于一人。 a种类:权利和权利的混同;义务和义务的混同;权利和义务的混同 b混同相对消灭主义的例外:
权利的存续对所有权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权利的存续对第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②抛弃:权利人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a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的意思表示,放弃占有
b动产担保物权抛弃:向抛弃的直接受益人为意思表示,交付动产 c不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的意思表示,消除登记
d不动产担保物权抛弃:向抛弃的直接受益人为意思表示,消除登记 ③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1)协议;(2)标的物灭失;(3)期限届满;(4)标的物被征收、划拨或没收;(5)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
物权分论 一、 所有权【权能&限制】
概念:所有权是对特定物永久、全面、整体支配的物权。 (一)特征:
1、全面支配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内容一体性(数权能浑然一体,而并非权能的集合) 3、内容伸缩性(弹力性、回归力)
所有权可以通过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方式将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易价值让给他人行使,使自己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但是所有权人仍然保持对物的支配力,一旦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就恢复圆满状态。 4、永久支配性 (二)权能:
1、积极的:占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使用(利用物)、收益(收取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处分(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 2、消极:排除他人干涉
(三)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互相之间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84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水流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水流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领地通行(87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管线安设(88条)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通风、采光和日照(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6)相邻环境保护关系(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7)相邻损害赔偿(92条)损害的避免与补偿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补偿。 2、诚实守信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3、自卫行为的限制 4、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法的限制:
1、征收: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1)国家不返还征收的财产 (2)必须以为公共利益为前提
(3)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要给与被征收人补偿。 (4)只能是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