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级物权法复习重点(金可可版) 来源:(2)

2019-04-15 16:25

2、征用: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 (1)使用后,国家应当将财产返还被征用人

(2)只要有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可,不必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3)国家没有义务给与被征用人补偿。只有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与补偿。 (4)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四)原始取得 (1)生产劳动 (2)取得原物的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先占:占有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先占的条件:占有的物必须是动产;必须是无主物;有意思表示;非法律禁止占有物 (4)添附【重点可能考案例】: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

(a)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或动产与动产结合在一起,虽然可以从外表上识别,但是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巨大。

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附着在原动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动产所有权消灭,由不动产所有人给与动产所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动产与动产: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物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各动产可以区分主从或一方价值明显高于另一方的,由主物或者价值高的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给与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b)混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动产互相混合,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巨大。 能分主从和价值大小的,归主物和价值大的所有人;不能区分的共有

(c)加工: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有价值的劳动,改变物的性质使其成为新的物。 加工物原则上归原材料人所有,给与加工人适当的补偿;当加工所增加的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给与原材料所有人相应的补偿。 (五)善意取得 1、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1)善意取得财产。即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是否善意以物交付之时作为判断节点; (2)取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合理价格是指支付的价格不到市场价的一半

(3)取得的财产存在原有登记且已经变更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4)登记名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同属一人; (5)取得的物事法律没有禁止的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善意取得具有终局性、确定性的效力,所有权合法有效。善意取得人可以自由支配该物且不受原所有人的约束。

(2)(108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六)拾得遗失物:

1、要件:遗失物;拾得行为;招领;一定时间无人认领

2、遗失物要件:他人之物;物的所有人丧失占有且非出于自愿;动产;非隐瞒物 3、遗失物返还与送交义务(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保管义务(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保管费用报酬请求权(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物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物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Ps:我国土地制度:城市一律为国家所有;农村除规定外为集体所有 二、共有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的形态。 特征:

1、共有权的主体是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2、所有权只有一个

3、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的权利都及于整个财产 (一)按份共有:

1、概念:数个民事主体按照其享有的份额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数个共有人毫无人身关系,他们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 (2)所有权进行量的分割,各个共有人享有自己的一部分份额 (3)各个共有人根据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义务

(4)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3、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全部的使用收益按份进行(时间、空间),若可以任意使用则无需按份使用 (2)共有权为其他共有人侵夺或否定,可以通过诉讼救济

(3)可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价格)有优先受让权。(形成权) (4)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需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5)共有物管理 (二)共同共有:

1、概念:数个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2、特征:

(1)建立在共同关系的基础上 (2)不得处分份额

(3)经全体同意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进行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4)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可以请求将物脱离共有) 3、权利义务: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之全部 (2)按照共同关系、法律和约定来确定

(3)无约定的,物的法律、事实处分、使用收益、物的管理需全体同意

(例外:依照习惯;管理家务的家长在概括委托范围内代为支配;开会多数表决) 4、共同共有消灭:

(1)原因:共同关系终止;共有物的让与

(2)后果:共同共有财产的清算(分割)。清算方式:共有人协议、人民法院裁判 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割

(96条)共有财产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97条)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分工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99条)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补偿。 (100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为分割损减价值的, 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01条)应有份额的转让及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由出卖人自行决定) (102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03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确时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确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用益物权(掌握特征、和担保物权的比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包括地上&地下=构成空间权利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地役权、比较地役权&相邻关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设立: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2、权能:在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的,而享有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期限:(126条)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含义:(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 2、特征:

(1)有期限的用益物权

(2)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不管土地上有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始终存在。 (3)设立必须登记

(4)对土地的利用不以地面为限,可以是地表、地下或地上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三)宅基地使用权:

1、(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规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转让与消灭:(155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消灭的后果:(154条)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地役权【重点】

1、含义: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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