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级物权法复习重点(金可可版) 来源:(3)

2019-04-15 16:25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种类:

(1)田野(排水、通行)与街市(采光、禁烟、禁音)

(2)积极(需役地人可在供役地上行为:通行)与消极(供役地人不得在需役地上行为:眺望)

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58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权的特征:

(1)物权、他物权、用意物权。地役权登记后可以对抗任何人,为物权;地役权为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为他物权;地役权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为用益物权。 (3)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与他人设立的。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a)地役权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能分离移转,必须一同转移。

也就是说,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保留地役权而转让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保留所有权、使用权而转让地役权,也不得将地役权和所有权、使用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果在需役地上设立其他权利的,则权利的范围及于地役权。

(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5)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当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当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也要受到地役权的约束。 5、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是一项用益物权,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对所有权的扩张和限制。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效益,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失去了地役权的便利并不会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行使;而相邻权则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得到正常的行使,而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是对他人权利的最低限制。

(3)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并且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相邻权的取得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登记。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以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也是法定的。

四、担保物权【特征、抵押、质押、留置】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物或财产性权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债权人支配的一种定线物权。 (一)含义: 1、确保债务清偿

2、在担保人的物或权力上设立物权(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3、实现担保物权需具备一定条件(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事由发生) 4、实现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处分担保物;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物权特征 2、具有限定物权特征

3、担保物权本身特征:从属性(于债务)、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性 (1)从属性:以债务为前提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担保的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实现其权利。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就为清偿的部分对全部担保物实行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价值上升下跌的,债务人无需减少或增加担保物。 例外:(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位物。(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4)变价性:担保物变价后优先受偿,因为担保物权是对于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三)抵押权

概念:(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特征: 1、物权特征 2、限定物权特征 3、担保物权特征

4、可以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 5、不转移债 6、是意定担保物权 7、是定限型而非转移型

8、抵押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可以是动产,可以使特定物或权利 抵押权的客体:(180条)

1、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 (1)、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

先租后押的,抵押不破租赁,先押后租的,抵押破租赁。(解除租赁合同,损失由出租人承担,若出租时已经告知抵押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将未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 五、占有【知道大概、掌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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