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原则
第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第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第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第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第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统计调查制度,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调查制度 制定部门 审批部门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统计局 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 报国家审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 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家审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统计机构单独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统计从业资格试题在线做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www.mokaoba.com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指标涵义:指标涵义,是指对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2.计算方法:计算方法,是指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3.分类目录: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是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
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
4.调查表式: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 5.统计编码: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一)国家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具有最高层法律效应。
(二)部门统计标准 不得与国家标准矛盾 (三)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的法律规定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一、普查
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人口普查:10年一次,逢0 农业普查:10年一次,逢6 经济普查:5年一次,逢3、8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抽样调查 三、全面调查
(一)全面调查的概念及实施步骤
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一种调查方法。 全面是指所涉及的全部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进行填报,而不是对一部分进行调查。 (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四、重点调查 五、行政记录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1.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P34-35 (一)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 1.统计调查证 2.临时统计调查证
3.工作证:各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的调查队 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包括: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统计报告 1.客观性: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 2.合法性: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非法报表和非法手段获取的资料,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 3.相关性:对统计资料内容要求。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各种的总称。 谁调查 谁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
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盖章后上报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原始记录:统计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做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
统计台账:是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是对原始记录进行管理汇总后的表册。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保证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以及统计工作中所行成的所有文件。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提供给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根本职责) (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有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首先,发布时间是固定的;
其次,载体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统计年报 统计年鉴 统计月报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P44-45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1、核定程序 2、审批程序 3、备案程序
(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月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P47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
依法组织、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各级调查队,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独立统计机构标志:
第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只能机构; 第二: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第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独立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可以设,也可以不设只设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 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二节 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