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27.1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27.1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电子版(报价清单、施工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人在公开前应对中标候选人提交的电子文件内容进行核对,确定电子文件内容是否与中标候选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若电子文件内容与中标候选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不完整的,中标候选人应补充或修改电子文件后公开。
条款号:29.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现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级市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条款号:31.1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条款号:32.3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并通报。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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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详见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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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
条款号:35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35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5.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5.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5.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5.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5.8本项目招标文件。
现文:35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5.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5.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5.5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
35.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5.7《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5.8本项目招标文件。
条款号:36.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6.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
现文:36.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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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条款号:36.4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如需抽取某一种评标办法供评标时使用的,应在开标前抽取。首先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若干种评标方法进行编号,再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某一编号,该编号所对应的评标办法供评标时使用。
条款号:36.5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五家,则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N+4家,则重新组织招标)
现文: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则重新组织招标。 条款号:37.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现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条款号:38.5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条款号:40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0.开标和评标程序:
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 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 40.3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40.4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
40.5计算第一阶段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 40.6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 40.7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序;
40.8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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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
40.9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现文:40.开标和评标程序:
40.1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将已按规定递交的技术标及经济标投标文件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标室取出。
40.2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开标前,如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签到的(投标人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缴纳情况为准),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做无效标处理,将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
40.3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0.4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40.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
40.6计算第一阶段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 40.7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 40.8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 40.9对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第二阶段投标人名次排序;
40.10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条款号:41.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现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条款号:41.3.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现文: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条款号:42.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技术标评审由技术标评标组负责,经济标评审由经济标评标组负责,各评标组应依法组建。
现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技术标及经济标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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