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

2019-04-15 22:07

目录

一、辩诉交易的渊源.................................................. 1 二、辩诉交易内涵及特点.............................................. 2

1.内涵 .................................................................................................................................... 2 2.特点 .................................................................................................................................... 3

三、我国辩诉交易现状................................................ 3 四、辩诉交易与公平正义之间的价值平衡点.............................. 5

1.辩诉交易存在的合理性 .................................................................................................... 5 2.辩诉交易存在的价值 ........................................................................................................ 6

五、我国引入有限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7

1.必要性 ................................................................................................................................ 7 2.合理性 ................................................................................................................................ 8 3.可行性 ................................................................................................................................ 9

六、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计......................................... 10

1.基本程序的设计 .............................................................................................................. 10 2.适用范围 .......................................................................................................................... 11 3.相关制度的建立 .............................................................................................................. 12

参考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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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作者:赵珊 指导老师:刘冬梅

摘 要:创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长足的发展,这些年更

有向其他国家蔓延之势。我国理论界不少人也主张移植该制度,以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由于任何一项司法制度的引进,都要有相关的制度、法律渊源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作支撑。目前我国以初步具备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土壤。本文将具体从辩诉交易的法律渊源、辩诉交易的利弊以及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方面做深刻的论证。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效率;公平;正义

Plea BargainingSystem in Our Law System

Abstract:The America's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ivil law countries have considerable development,These are more to the trend of the spread of other countries .In our country many theorists also advocate transplant this system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needs. As a introduction of judicial system needs relevant system, legal origin and social ideology as suppor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to initially have implemented plea bargaining system soil. This paper will specific from plea bargaining sources of law, plea bargaining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feasibility of plea bargaining in China do profound argument 。

Key words: Plea bargaining ;Lawsuit efficiency ;Fair;Justice

一、辩诉交易的渊源

辩诉交易发源于美国,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 世纪的美国。[ 1]当时正值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为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在20世纪30年代初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二战后, 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由于婴儿潮造成的20世纪60 年代犯罪潮的冲击, 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 美国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这使得一直对辩诉交易持否定态度的美国最高法院开始正视辩诉交易的重要性。1970年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 年4月美国修订的5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6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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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其修订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标志着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被确立下来,实现了制度化,因而也有人称之为“批量生产的司法制度”。进入80年代, 辩诉交易显现出两个弊端,一是被告人在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况下, 其获得的判决差异却很大。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所付出的代价有时候并不相符。因此, 美国国会于1984年要求行政部门组成美国国家判决研究委员会, 并授予该委员会制定并公布规范联邦法院判决准则的权限。经过一年半的努力, 该委员会向国会提出联邦判决准则, 并于1987年11月1日生效, 1989年1月在全国统一适用。至此, 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完善。如今辩诉交易被85% 90%的刑事案件采用。如纽约市1990年该市刑事案件运用辩诉交易的情况如下: 犯~ 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 轻罪达158000人次, 重罪案件中有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解决了,占54.24%;有54 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 占45.76% 。在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 45000人是以辩诉交易解决的, 占83.33%; 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 占9.26%; 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 占7.41% [ 2]。

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被害人的利益就极有可能受到侵害。而且, 当被告人受到较为宽大的处理时, 被害人正常的心理平衡就会难以维持。正是由于辩论交易存在的种种弊端,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遭到了抵制。在1973 年, 美国阿拉斯加州检察长Gross 就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一时期,美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 年之前将其废除。

目前, 除美国之外,在德国、英国、英联邦国家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辩诉交易制度或被纳入立法,,或在实践中被允许检察官普通适用。例如在英国,正如某些英国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英国,为被告辩护的律师经常答应以就某些控告劝其当事人认罪作为交换条件而使起诉方同意不再追究其他更严重的控告。”

笔者认为,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深入,随着犯罪形态和数量的不断发展变化,随着跨国、跨地区犯罪的增加和各国司法制度的相互交流借鉴形成趋势,辩诉交易制度必将或迟或早为各国所接受,而成为各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司法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二、辩诉交易内涵及特点

1.内涵

辩论交易,顾名思义,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某种条件为前提所进行的一种诉讼交易。辩诉交易制度是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以减少指控、降格指控或量刑减让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控辩双方通过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对案件经过烦琐程序进行实质性审判,只需对协议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如果法官认为协议体现了被告人的真实意愿和公平正义原则便径行做出判决,宣告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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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且应在法庭开庭审判之前作出,而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是建立在检察官三项有利于自己的允诺基础上的,该三项内容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撤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允诺提起比原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第二,罪数交易,是指在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只对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第三,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达到对被告人降低处刑幅度为条件来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2.特点

(1) 辩诉交易的主体仅限于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 其他人如法官、被害人、警察等不在辩诉交易的主体范围之内。美国的检察官具有独立而广泛的权力, 其可在指控的罪名、罪数及刑罚方面与被告进行协商, 以换取被告方的认罪答辩。同时被告人也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可自行选择是否作出认罪答辩。其他人则对交易协议的达成起不到任何决定性作用。

(2) 法官虽然不参与控辩双方的谈判, 但有权拒绝交易协议。法官具有定罪权, 在辩诉交易的协商过程中居于中立地位。法官在决定有罪答辩时要基于一定! 事实基础:要确定答辩的准确性。即使接受有罪答辩, 法庭也不能未作调查查明答辩存在事实基础, 便单纯依据答辩作出判决。法官拒绝辩诉交易后, 案件仍可按正式审判程序进行或另行成交易协议。

(3)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是自愿的、理智的和明知的。不论控辩双方交易的内容为何, 作为被告人对其有清晰认知, 其所作出的认罪答辩应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 不应存在任何的强制因素。

(4)辩诉交易成立后通常具有终局效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被告人作出一项自愿和理智的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对自己有罪的答辩和有申诉权利的放弃。辩诉交易一旦被法院接受, 通常具有终局效力。除非在法庭判决作出前, 被告人有特别的正当理由, 其答辩可被允许撤回, 否则其在上诉程序中都很难翻案, 并且还将面临重新审判加重刑罚的风险。[ 3]

三、我国辩诉交易现状

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 4]

2002 年4 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

案件。2000 年12 月18 日, 两群人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 因车辆争道, 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 孟觉势单力薄, 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 最后发生互殴。案发15 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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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 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 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 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 公诉方建议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 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 辩方同意认罪, 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 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 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 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 决定受理。开庭前, 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 达成赔偿人民币4 万元的协议。2002 年4 月11 日,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 分钟。

我国的“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之后,当事人双方都比较满意。被害人被打后因无钱看病生活已陷入绝境,正是由于案件的及时审结,使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制裁,安抚了被害人的受害心理,并及时得到了民事赔偿,内心感到公平,很满意。被告人在案发后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怀悔恨,辩诉交易制度使其避免了诉讼之累,对案件的结果表示满意。由此看来,合理的使用辩诉交易制度在诉讼中是可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在这个案件中,显示了辩诉交易的有利方面:

1.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尽快结案,并节约司法资源。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指出的:辩诉交易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诉讼费用。案件中没有用占据检察院大量的收集证据的时间,法院大量的辩论时间、当庭质证的时间和审判时间,只用了二十五分钟就审理完毕就是最好的证明。

2.提高了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他可以自由对其实体权益进行处分,既可以选择作无罪答辩,也可以选择作有罪答辩以获取较轻的处罚。并选择对原告进行多少经济赔偿。

3.被害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实质性的补偿。有位学者说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该案件里,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四万元的民事补偿。如果按普通的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审理,被告人不一定会用这么多的钱来补偿,被告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拿到这笔补偿,因为在普通的审理中,通常要案件审理生效后被告人才会执行,而在一审后,被告人可能进行上诉,再审等一系列程序,不断的推迟被害人拿到实际补偿的时间。

但是,辩诉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1、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在我国,同一刑法规范面前,同种犯罪性质,同种犯罪情节,同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绝对不可能出现两种轻重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然而,根据辩诉交易规则, 同种罪质同种犯罪情节的两个不同的案件在同一法律体系面前因审判方式的不同而形成两种轻重不一的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同一刑法规范面前的罪犯因其选择不同的审判方式而承担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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