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2、辩诉交易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3、辩诉交易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根据辩诉交易规则,犯罪行为人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数项犯罪中的一项或几项较轻的犯罪,检察官就根据犯罪行为人所承认的轻罪进行指控而放弃了对重罪的指控。罪犯实质上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并非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是依据辩护方律师与检察官的一种协商和妥协。[ 7]
4、辩诉交易使有罪和无罪难以区分,既可能冤枉无辜,又可能放纵犯罪。无罪的人可能因为害怕庭审中获得较重的刑罚而作有罪答辩,而有罪的人通过有罪答辩可能掩盖罪行和情节。同时,辩诉交易使检察官和律师疏于行使其职责,过分依赖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批律师仅仅依靠辩诉交易来解决案件,缺乏正式庭审、通过审判程序进行诉讼的能力。
不过正如其他一切新生事物一样,辩诉交易也同样遭受过责难而褒贬不一,但就其当今能够在美国大行其道茁壮成长,并波及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引起这些国家的学界和实务界的探讨、争鸣、尝试乃至制度层面的建构,足见其具备制度和现实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显示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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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诉交易与公平正义之间的价值平衡点
1.辩诉交易存在的合理性
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 一直是在非议和指责中存在和发展的, 正统学者认为它侵犯了被告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的宪法权利, 违背了罪刑相适应、无合理疑点证明等原则, 破坏了对抗制的诉讼机制;甚至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职权主义学者认为不起诉权已经是诉权对审判权的一种侵犯, 而辩诉交易则是这种侵犯的扩大化, 即它人为地剥夺了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及其罪
[8]行的审判。但是, 随着犯罪形态及数量的发展变化, 检察官的职能也发生了重大转变,
正如不起诉制度已为各国所公允一样, 随着时代的发展, 为适应现实需要, 辩诉交易制度也会因其存在合理性而被确定下来。如果说不起诉是对犯罪的“非犯罪化”处理的话, 那么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辩诉交易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非刑事程序化”的典型表现。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 检察官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享有与被告方进行辩诉交易的权力。检察官通过与辩护律师在庭外进行协商谈判, 一般可能达成如下三种协议: 一是检察官提议撤销其他控诉; 二是检察官提供一份判决的建议书, 或者检察官同意不反对被告人的请求; 三是检察官对判决意见书的具体处理表示同意。控辩双方达成上述协议之一后, 在法庭审理时提出协议内容, 法官通过程序调查, 只要确认系被告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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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 一般接受协议并依协议而作出判决。
由上述观之, 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它在司法活动中的实用价值不言而喻, 这一制度对与该制度直接相关的四方面主体即受审法院、检察官、被告人本人及辩护律师都有好处。对受审法院而言, 辩诉交易使案件由实体审演化为程序审, 大大节省了庭审时间, 摆脱了旷日持久的控辩对抗, 法官只须查明被告人对协议是出自自愿即可下判, 不仅可以解决案件积压, 减轻诉累; 而且可以避免陪审团对案件的操纵, 有利于自己对案件的控制; 此外, 还可以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 扩大法官的业绩。
对于检察官而言, 选择辩诉交易的好处有四: 一是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避免了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 可以集中司法资源用于重要案件的审查; 二是大大降低了证明标准, 减轻了检察官的证明责任, 从而事实地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三是为了使其它更为严重的罪犯得以起诉和审判, 而通过辩诉交易获取该交易对象的证言和其他合作; 四是使检察官可以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可以减缓制定法的“过分犯罪化”倾向, 有助于提高检察官在社会中的地位。对被告人而言, 辩诉交易首先可以避开较重刑罚的风险, 获得较轻刑罚; 其次可以通过迅速结案, 避免旷日持久庭审所带来的心理负荷和精神折磨。
最后, 也是对被告人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务实和功利地看,长时间庭审和反复调查必然导致被告人丧失工作机会、被没收财产、被吊销执照或失去选举权,这种客观的得不偿失也驱使被告人积极地选择辩诉交易来进行自我救济。[ 9]对辩护律师而言,辩诉交易可以使其尽快从久拖不决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机会,这一点符合律师的职业特征和经济利益原则。另外,辩诉交易的成功代表着律师的职业能力和水准,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辩诉交易提高自己的社会威望及地位,这一点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十分重要。正因为如此,辩诉交易制度得到诉讼主体及各司法部门的一致青睐,这是辩诉交易存在并得以发展的现实基础。
2.辩诉交易存在的价值
首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当前,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现象严重,这大大阻碍了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资源紧张、人手不足、证据收集不及时、诉讼拖延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缺乏效率,公正就得不到保障(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权威就难于真正树立;实施辩诉交易,由于其程序简便、处理案件快捷,不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基层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件压力,还可以解决司法机关因案多人少导致办案质量不佳和不遵守程序等违法行为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等司法目标的实现。
其次,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必要。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具有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宽容性。现代刑法的发展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报应刑主义刑法理念向目的刑主义刑法理念的转变,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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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罚(而用其它方法替代刑罚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传统的等量报应的刑罚观念已经被抛弃,尊重人权、体现人文关怀、刑法逐步轻型化、人性化等这些现代新的刑法理念和认知都对刑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辩诉交易制度这一新的刑法实施方式正契合了上述价值理念的要求。
再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辩诉交易实行控辩双方平等协商,赋于被告人在相对确定的条件下处置自己命运的机会,消除诉讼的不确定给被告人带来的焦虑和不安,有利于化解被告人因犯罪而产生的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对于被害人来说,由于辩诉交易吸收了被害人的参与,被害人的利益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其获得及时、充分的补偿可能性更大,使其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生活和心灵尽快得到恢复。
另外,其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破。刑讯逼供现象从我国古代开始就一直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使用刑讯逼供,往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不交代问题或者不从实交代问题,从而影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破。而由于辩诉交易本身的交换性和利益互补性,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做\交易\,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更快、更好的交代问题,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也就能更快、更高效的办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能较好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最后,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10]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步伐缓慢,这与来自有关司法机关的阻力有很大关系,如沉默权、免证权等制度的实施会大大加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而这些程序性权利的增加无疑会极大的增加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工作负担加重。实施辩诉交易制度,司法机关多一项程序选择,可以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结案,提高结案率,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这无疑也会减少来自司法机关对改革的阻力。
四、我国引入有限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1.必要性
我国司法界一直是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基本理念的。我国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致辞上讲:“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实现的终极理想。”但同时效率也是一个不能放弃的主题,效率是公正的实现标准,效率是公正的第二涵义。由此,辩诉交易制度是提高效率的手段,同样也是保障公正的有益制度。
辩诉交易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11]公正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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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在司法上,罗尔斯的这种正义观,强调司法的公正主要是司法过程的公正,赋予每个当事人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以期通过这个程序规则,得到一个合乎正义的结果。按现代诉讼制度,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要等到诉讼借宿后才能获得赔偿,而实施犯罪的人都是经济能力较弱的人,被害人得到的赔偿是很少的,辩诉交易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竭尽全力进行赔偿,这样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减轻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害人是有利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除公正价值以外,效率也是近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而辩诉交易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节省诉讼成本。任何一个社会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投入司法的资源更有限,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司法资源更为有限,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解决程序就是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途径之一。效率是投入和产出的最佳函数关系,它表明在司法投入恒定的情况下,取得最大的司法效益,或在司法产出恒定的效益时,投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是效率理念的两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管理社会智慧结晶的司法实践活动,同样离不开效率追求这种经济价值规律的支配。司法效率同司法公正一样,体现了司法活动“应然”价值的一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那曾提出了“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一个国家司法效率的高低,可以反映出该国司法制度在实现民主、公正途径中的科学化程度或进步性程度,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为此,西方早有人提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观点。效率不仅成为司法的基本价值,也成为了公正价值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益处就是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据此,我们可以说辩诉交易是有利于司法公正价值实现的。但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间是存在冲突的。一方面,对司法效率的不适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体现;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增加,从而损害了诉讼效率的价值,进而损害司法的公正价值,因此,如何正确地把握公正和效率间的结合点,是世界各国司法界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此外,现实意义还在于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破。刑讯逼供现象从我国古代开始就一直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使用刑讯逼供,往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不交代问题或者不从实交代问题,从而影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破。而由于辩诉交易本身的交换性和利益互补性,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做\交易\,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更快、更好的交代问题,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也就能更快、更高效的办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能较好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与此同时,辩诉交易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重塑司法权威。司法内幕、司法丑闻,这些说明我们的司法制度存在缺陷。如果把这种制度放在桌面上,公开对话,在阳光下进行,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就能有效地防止以上的现象。
2.合理性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刑事司法活动更趋于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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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犯罪嫌疑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视为执法公正与否的一个方面。[ 12]繁重的案件量,繁琐的诉讼程序,使案件得不到迅速审结甚至出现“刑期倒挂”(判决刑期比羁押期间还要长的多),超期羁押。对犯人的权利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许多犯罪嫌疑人宁可尽早获利自由也不愿等待漫长的、遥遥无期的、不确定的审判结果。从社会正义角度出发,刑事司法的效率越高,由公众负担的社会成本就越低,而刑罚与犯罪发生联系的时间越短,刑罚对于犯罪所起的特殊预防作用和一般预防作用就越大,恢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就越迅速。从犯罪证明角度来看,犯罪是过去时,犯罪的证明活动就是通过收集证据反映过去的事实状态,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的限制不可能达到完全“客观真实”,很多案件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并存,如再进一步深入,控方取证相当困难,特别是一些犯罪手段隐蔽的犯罪、对合犯罪(行贿受贿)。这样通过辩诉交易实现犯罪人自认,借助其他有罪证据对事实予以认定,可以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实现社会正义,同时也避免了检察官败诉的风险,指控犯罪成功率提高,杜绝无罪判决。从案件被害人,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案件审前程序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判过程中介入被害人意见和社会关注,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在案件中也得以体现,在两造之间达到最佳平衡,实现“双赢”。这不能不说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一种探索方式。也是执法社会化的一种体现。所以从实现正义的最大化来看,“虽然辩诉交易不一定能达到实质正义、完全正义、整体正义、理想正义,但是辩诉交易却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形式正义、有限正义、个别正义和现实正义”。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一定程度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正义多元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面临着与美国辩诉交易产生条件相似的背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期, 各类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犯罪率直线上升。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 年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 人, 提起公诉845306 人, 比上年分别上升了17. 6%和19. 2%。[12] 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虽然正在加速进行司法制度改革, 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产生时面临的犯罪率急剧上升、案件大量积压、司法相对落后等背景极为相似。在这种情况下, 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 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太多现实性, 也不是解决目前司法机关面临的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无疑, 只有借助诉讼程序的创新, 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 才是务实的态度。而辩诉交易制度正符合以上几点要求。
3.可行性
在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现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法律、实践基础:
(1)社会观念基础。首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观念。这是封建社会几千年来的审理标准,即使在现代社会,这条准则依然根深蒂固与大部分人的心理。只是在封建社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严密、规范、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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