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3)

2019-04-15 22:07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有人为的因素,无法正确的量刑,无法做到罪行相适应,因此不能有力的贯彻实行。这种制度的核心是鼓励犯罪分子坦白认罪,类似于现在的自首。由此,我国刑事的内在于辩诉交易时相通的。而“辩诉交易”只是将其法律化,制度化了,有完善的保障机制。且犯罪分子在交易中有一定的主动权,这也有利于辩方、控方、诉方三者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平和公正。其次,“和”观念。现在和谐社会讲究“和”,儒家文化也讲究“和”文化,这种观念对与刑事诉讼的解决也具有重大意义。

(2)法理基础。从诉讼权利理论基础来看,诉讼权利把司法纠纷和司法救济联系起来,是公民获得救济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其基本内涵包括:为保持诉讼结构和主体地位的平衡,诉权理论要求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为保证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诉权理论要求赋予各诉讼主体参与程序的权利和机会,使之充分地、有意义地参与诉讼行为,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并对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基于对自己利益的理性判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处理其权利,使利益最大化。

在刑事诉讼中,其诉权理论具体表现为:国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赋予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应该让不同利益的诉讼主体有同样多的发言机会,使每个主体成为实际活动的参与者和支配者,享有充分表达意愿的机会。从刑事诉讼协商的效果来看,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在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是一些诉讼主体的利益诉求被认可或采纳。[ 13]

(3)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可理解为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做出起诉决定,它其实包含了默许了辩诉交易存在的因素。这条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是否运用起诉权的规定,而辩诉交易就是起诉权运用的延展,可理解为拓宽解释。

(4)实践基础。在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和法院已经有过辩诉交易的尝试,例如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在学术界和社会上都有良好的反响。有的地方还对依法应该起诉的案件进行暂缓不起诉的试点,这类案件不具有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条件,以为如果起诉,不利于犯罪的防范,不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甚至会形成反社会力量;而不起诉,则对被告人、受害人和整个社会都有利。

五、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计

1.基本程序的设计

为了保证辩诉交易其正当性和可行性,必须规范相应的运行程序。所以,可以吸取我国首例采用辩诉交易程序审结的案件的有益做法,同时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实施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中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要遵循下列程序:

(1) 被告人通过其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首先,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程序,

10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必须是基于完全自愿而不能受任何强迫; 其次, 被告人要明知交易的内容并能理智地接受交易后果。

(2)控辩双方经过协商, 就实体问题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制作协议书, 由参加人员签名或盖章, 人民检察院加盖印章。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辩诉交易申请书, 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协议书。协商不能成立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处理。在这里, 需要注意的是控辩双方参加人员的范围。辩方参加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控方参加人员除了公诉人之外,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辩诉交易必须经被害人同意, 因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权利及地位, 他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所以控方人员还应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3)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的交易进行审查。法院对辩诉交易的审查是防止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之间进行钱权交易的有效途径, 是辩诉交易程序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对辩诉交易进行审查, 包括形式审和实体审。在进行形式审查时, 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向法庭提交双方达成的诉讼交易协议正本, 必须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辩诉交易申请书。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交易的适用范围, 是否出于双方自愿, 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辩诉交易中减轻量刑的幅度, 不能过度减轻指控。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的“交易”审查后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对经实体审和形式审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作出确认并予以受理的决定;另一种是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辩诉交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辩诉交易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主持进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法庭可以不受普通审判程序中有关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证据及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 但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要陈述辩诉交易的过程及交易的主要内容, 法官要询问被告是否同意交易, 对交易的内容是否清楚, 是否明了法庭确认此交易后将面临的刑罚后果。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有权作最后陈述。

2.适用范围

我国辩诉交易的范围不宜过大, 可以将其范围确定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即: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同时, 必须满足以存在诉讼风险为前提条件。之所以将辩诉交易的范围限定为存在诉讼风险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 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 15]

第一, 遵循大陆法系国家对辩诉交易制度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轻微刑事案件的传统。根据意大利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规定, 对被告人的最高减刑幅度为法定刑的三分之一, 最终判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结果是将严重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程序之外。

第二, 辩诉交易制度适用的范围如果过宽, 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利益的严重犯罪利用这项制度来规避法律的制裁, 不仅会助长司法腐败, 有损法律的公正, 而

11

[ 14]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且不利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 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价值目标不符。另外, 由于受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影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追诉和打击犯罪的职责寄予厚望, 所以, 在确定辩诉交易的范围时应慎重。

第三,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正当法律程序, 它力求在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中取得一种平衡, 其本质特征是一种简易程序,所以, 本着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 它只能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所以,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3.相关制度的建立

(1)应建立保障制度。为使辩诉交易能体现被告人真实意愿并听取被害人意见,应在协商中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方能够了解控方证据情况,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协商交易。同时为了能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必要让被害人了解证据情况,作为其提出条件的合理依据。

(2)设立限制条件。在现有国情、社情下,对适用交易案件类型予以必要限制。有论者认为,辩诉交易范围限制在“对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除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外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只是适用刑种和刑期幅度大小视不同情况予以调整而已。[ 16]

(3)建立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将层面的监督和审查机制,一是检察官形成协议后向法院移送前检察机关内设监督审查机构。二是法官对协议进行确认同时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审查,当协议内容违背了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告人、被害人利益以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辩诉交易无效。

(4)建立辩诉交易与审判程序回转机制。在实施辩诉交易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告人主体地位所享有的自由处分权利,在协商不成或在提交法官确认过程中允许被告人、辩护人撤回,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按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5)建立信誉保证机制。确保协商书面协议和确认文书稳定的裁判效力,树立司法威信。不得对辩诉交易放弃或被告人自认的事实因其它任何事由再行重新审理。同时辩诉交易回转时,辩方不得就先前检察官开示的不利于控方证据提出相反证据,若提出时法官应确认无效。通过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立,刑事案件就可以形成两条处理途径,一是提交法院按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二是进行辩诉交易,实现了制度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是否可以将此制度引入,在相关制度完善、司法者及社会公众的司法理念更新与确立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做改革的尝试。

(6)健全救济机制。这种机制实施的目的是在防止权利滥用。即在任何一方违反交易协议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救济方式。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以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诉讼权利为条件换取对方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的让步,那么,如果辩诉交易的内容得不到实现,就会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损。例如, 检察官在

1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辩诉交易中许诺减少指控、降低指控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但后来并没有减少、降低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人完全认罪便会使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受到侵害。又如, 被告人承诺在审判同案犯时出庭为检察官方面作证, 以换取较轻的指控, 而后来又拒绝这样做, 这就使得控方指控犯罪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 法律应当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应当确认被告人的认罪是无效的, 被告可以要求依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法官必须许可;而在后一种情况下, 法律也应当允许检察官放弃原来的承诺而重新对被告进行起诉。其次,加强审判监督程序对辩诉交易的监督。如果发现或有证据证明交易是在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情形下达成的, 那么就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辩诉交易案件。[ 17]

我们可以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违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原指控罪名重新提起公诉;然后,在控诉方违约之时,法官可以按照原来控辩双方所签定的交易协议内容对被告人直接定罪量刑。健全救济机制,有利于促进辩诉交易的良好运作。

13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参考文献:

[1][美]希尔斯曼著,曹大鹏译:《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78页。 [2]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上) [J ] .政法论坛,1995 (3) .22. [3][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前言第7页

[4]《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22日“‘辩诉交易’首次亮相我国法庭――25分钟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朱曼娇.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EB/ OL] .法学文库, 2002-07-05

[7]陈卫东.公正与效率――刑事审判改革的两个目标[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4) [8]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9]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0]高一飞.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2]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J] .政法论坛,2000,(4)

[13]龙宗智,潘君贵,我国石化辩诉交易的依据和限度[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124-131

[14]王丹.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可行性思考[J]科技信息,2007(16) [15]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16]郭佳.郭浩辩诉交易及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J]保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17]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4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

致 谢

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徐春成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其中凝结了导师的大量心血。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求实的教学态度是本论文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在此,向导师刘冬梅老师表示我最衷心的谢意!

感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

时光荏苒,四年的大学生活转瞬即逝。蓦然回首,发现有太多的不舍与眷恋。站在人生新的起点上,我们应该勇敢地迈出第一步。我坚信,通过努力,我一定会给母校交上满意的答卷,这也将是我对母校最有意义的致谢!

15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财务管理(复习提纲)2010.12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