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O会计凭证:
Dr:那破消费品 140000USD
Cr:GR/IR 10000 USD (vendor A)
Outer Freight cost 1000 USD(vendor B) Custom cost 110000 USD Consuming tax 9900 USD
(四)方法4:建立厂外临时工厂.
将工厂外的保税仓库或临时港口建立成一个专门的工厂,这样材料供应商送到保税仓库或临时港口后10000吨,如果质检后当期只运5000吨到生产工厂,则只有5000吨进入存货成本. 显然满足了上面需求.
优点:不影响生产工厂的当期移动平均价,通过公司间库存转储单(STO)可以很方便将各种运
杂费加入材料存货成本.
缺点: (1)需要建立另外的工厂,如果是石化行业原材料不多还好,如果是制造企业建立工厂显
然对跑MRP不利,虽然可以通过特殊采购类型跨工厂跑MRP,但是肯定没有在同一plant方便.
(2)为了同公司代码库存转移能加进运杂费,必须开STO,本来从材料供应商那已经开了一次材料采购单,现在再开一次采购单(STO)肯定加重采购部和库房收货工作量,显然实施SAP不是用来折腾人的, 尽量少用STO,除非你家采购人员确实闲的慌. 什么时候需要建立货物暂存工厂呢?
我举一个实例,深圳一家美资A公司将生产的东西销往国外,在国内建立廉价的血泪生产工厂然后在国外在国外销售的例子实在太多了,通常可以在境外设置销售公司,假设在英美法国各设置有销售公司B,C和D,通常的业务可有以下几种:
(1)BCD开销售定单由深圳A直接出货,这就是所谓的跨公司销售,BCD甚至可不设plant或设置一虚拟plant .
(2).因为A到BCD运输和各种手续耗时,需预先转一些产品过去,A开跨公司转储单到BCD,当然转储单除了成本销售价(这样做的目的是报表合并时这些业务将不涉及公司间内部损益,否则就会涉及公司间未实现和已实现损益)还可以加上转卸费,关税,保险费,运输费等.然后BCD开销售定单去卖.
(3)原因同2,只是深圳A公司在距离BCD的某国外快递公司租用一间仓位,先将货物移过去,这样你就不能将快递公司仓位建立成一个Sto. Loc然后一步MB1B 311过去,因为还需要各种运杂费,中途还需要时间, A公司深圳要出货,若干天后到达快递公司仓位才能在那边收货.
一句话,如果你需要在同公司间的Sto. Loc.库存转移加运杂费请使用Plant .
SAP实现:说说SAP中的实现操作.
关于跨公司转储: http://www.sapsh.com/bbsxp/images/upfile/2006-3/20063111646.doc http://www.sapsh.com/bbsxp/ShowPost.asp?id=11365
(五)其他方法
(1)在财务管理要求稍严格的公司,假设运杂费不进材料采购成本,可以通过总帐直接做帐,但是为了监督作用,可以采取建立K成本中心费用类PO然后校验确定运输费用的方式,或建立采购服务(AC03)单.
(2)如果工单不多,还可将采购订单的类别里输入个生产订单类型F将某张 采购定单的运输费用直接进入工单.
(3) TK11建立运输费用条件类型, 通过shipment(VT01N)能产生shipment cost,如何通过shipment cost….这个没折腾过,欢迎大家补充…
…………………………………… 欢迎各位弟兄补充….
小知识:
(一).三来一补
“三来一补”是咱们国家早年在自身经济条件薄弱为了吸引外资和提高就业率所创立的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 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地区非常普遍,名为贸易,实质上近似投资. 通常有如下一些限制: 1. 经营期限只有十年(这个限制应该已经不存在);
2. 产品必须百分之百外销(这很容易理解,来料加工原材料都从境外取得通常是免征少预征或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为了防止走私,据说开放的早年有的不老实的企业假来料加工为名将材料弄进来,因为没有关税价格肯定便宜然后转手卖出,整了一笔钱后就关门溜之大吉.
当然全额先征后退对来料加工企业肯定也会带来资金周转的问题,同时海关对先征款管理方面也容易带来一些FB,比如据内部消息XX海关应返还企业的先征款出现数百亿的逆差,很有趣的是我看到某市SZ海关几任女关长都纷纷落马,看来在FB这方面巾帼也不让须眉.),如果非要内销售需要申请成立专门的独立销售公司,将相关税务交齐. 3. 货款必须境外结算并依合同的工缴费征收增值税等. (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操作基本等同于一般贸易出口,如果进料有中间专门贸易企业去进你再买他的不就是等同国内采购. 区别:
1. 货物所有权不同,来的货物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进当然属于,故来的物料通常在SAP做0
价值管理.
2. 经营方式和承担风险不同,来只赚取加工费没有经营风险(其实也不是这么说的,要是你加工质量不行根据合同理赔一样亏死你),进肯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海关监管要求不同,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经海关批准允许与本企业内的非
保税料件进行串换,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因物权归属外商,不得进行串换,这个可
操作性估计不大, 比如来料加工的料出现问题企业自己也生产同类产品用自己的料去串混一下事后补回只要遵守了来多少料出多少产品的游戏规则也无可厚非.
4. 某些特殊物料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加入WTO后,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对国外产品和国内产品不能再区别对待,现在有的物料来进料加工企业开始同样应免征增值税. 会计实务: 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价值) 一、 违规分摊,成本不实(列入会计造假案例,这样的审计和税务也难查) 客货混装 一些企业在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时,将能够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直接计入,或将应按一定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按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摊,如在\材料采购\帐户中,只核算购入材料的买价,将应计入购入材料的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采购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帐户;购入材料发生的运杂费,不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而全部计入某主要材料的采购成本,以加大主要材料的采购成本,减少其他材料的采购成本。某企业从木材厂拉入圆木50吨,其他木料50吨,运杂费共计30000元,全部由圆木负担,这样购入圆木的采购成本多计15000元,其他材料的采购成本则少计15000元,从而造成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核算不实。 这样的也算会计造假???如此看来国内企业看似真TMD严格,实际上….哈哈,谁都知道,现在还有不做点假帐的会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