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统筹利用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集体留用地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集约高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投资者和政府共同推动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多赢局面,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商品住宅除外)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在从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含历史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第四条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留用、整合开发”的原则。
(一)项目征地时,征地单位在制订征地计划时应同步统
1
筹考虑征地产生的留用地,原则上统一征地、集中留用。遵循相对集中、连片使用、符合规划的原则,在规划选址时预先规划留用地,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产业优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并创造条件建立留用地集中安置区。
(二)历史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筹使用的原则。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同的征地项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标进行合并累加使用,按城乡规划统一选址。
(四)鼓励由征地单位统一征收,在规划区范围内按功能区规划集中划定留用地。
(五)鼓励留用地指标在本市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
第三章 留用地开发使用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留用地可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不得通过将土地收储再招拍挂出让的方式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 成立从化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留用地集中开发的规划布局、招商引资等统筹协调工作,确定留用地集中安置区选址、投资主体、运营模式等,对拟落户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及分散安置的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准入条件审核。
第七条 留用地的开发项目,可以采取以下经营方式:(一)自主开发建设;(二)合作开发,共享收益;(三)租赁经营;(四)土地入股,成立股份制公司共同经营;(五)其它方式。
第八条 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
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的,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7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留用地使用情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可以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留用地闲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鼓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盘活资源、科学规划、自愿有偿、合作开发”的原则,成立经济实体,采用股份制方式,按留用地面积的大小固定股份比例,对留用地实施统一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统筹指导各镇(街)、园区规划统一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中安置区进行留用地选址并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留用地委托所属镇(街)、工业园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不在全市统筹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集中留用地、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分散安置的留用地,须由所属镇(街)对留用地的选址、使用开发、项目准入、产业发展需要等多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报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核后,市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分散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外或工业园区外的留用地原则上不能用于工业项目。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三旧”政策发挥留用地的最大效益。 (一)留用地开发可结合“三旧”改造进行,利用“三旧”改造的优势带动提高留用地开发经营效益。将成片规划的“三
3
旧”改造项目结合留用地连片开发,由市政府主导,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引进项目、形成整合优势和辐射效应,“三旧”改造结合留用地一同进行,使“三旧”改造地块和留用地达到高效利用。
(二)在“三旧”改造中,不得借“三旧”名义将留用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商品住宅建设,但可用于商品住宅小区周边的配套设施建设, 如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留用地如需引入社会资金,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且不得用作商品住宅建设。
第四章 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以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管委会、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所属镇(街)为主,成立相应的经济实体,在市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对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的“四统一”开发利用模式。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资金的积极性。社会投资主体可与镇(街)相应经济实体合作或单独出资开发建设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在市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对留用地集中安置区进行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或按照签订的留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分享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开发收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也可自行开发使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所属的留用地。在市政府的统筹指导下,该留用地已纳入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总体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已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且其集中安排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的留用地指标足以满足规划管理单元
4
地块使用要求的,可按照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功能规划,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自行开发建设除商品住宅以外风险较小、回报较稳定的项目。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的留用地原则上征收为国有土地,新征地项目留用地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所有费用(含征地费用)纳入征地项目的用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开发主体负责。开发主体可通过自主融资、引进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第十八条 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开发建设取得的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归投资主体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果国家、省、广州市对农村集体留用地的政策有变化,本办法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化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开发运营试
行办法?
2.?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分散安置管理方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