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模式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人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执行;同时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公示后报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核。
项目开发所得的利益按村社经济组织入股的比例每年分红。入股期满后,原来的留用地股份开发公司继续对留用地进行主导管理,获取管理费用,不再参与受益分成。
第十条 严把开发审批程序。留用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性质和容积率由规划部门审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筑性质、形式、结构和风格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留用地项目建设审批环节的审核把关和全过程监管指导,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权证。留用地建设项目不得转让,相应项目的土地、房产等权证不得分割,不得用于提供抵押或担保。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具体地块的开发方式、项目引进、选择投资商、规划方案等内容的确定,由镇(街)、相关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镇(街)、相关管委会是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杜绝利用留用地进行违法开发建设的行为。一旦发现利用留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属管委会、镇(街)要建立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及实施项目的相关台账,留用地预留面积、地块落实以及最终核定面积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面积、设计方案等,都应在各级台账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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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做好财务监管,对留用地项目实施的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重点审计,确保财务规范。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设立留用地项目指标核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市发改局负责留用地项目可行性方案的会审以及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组织用地报批资料及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联系协调。市环保局负责留用地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及其它相关手续办理的协调工作。市经贸局负责留用地项目的协调、指导招商工作。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关于使用农村留用地优惠办法?(从府?2009?30号)的规定做好留用地相关优惠的审核兑现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留用地项目方建筑工程许可办理的联系协调等工作。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属管委会、镇(街)引进的社会开发主体配合做好留用地拆迁的政策落实、手续办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提高项目开发透明度。在留用地的报批、转让、建设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成员进行公开,提高办事透明度,不留后遗症。留用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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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分散安置的管理方案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7号)、?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统筹利用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留用地分散安置制订如下管理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分散安置的留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能进入全市统筹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集中安置,经相关村、镇(街)审核同意,最终报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留用地。包括:
(一)行政村内各经济社以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分散留用地;
(二)少数偏远地区的零星留用地;
(三)未能进入园区统筹管理的留用地,即全市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无法进行安置的留用地。
留用地开发建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村、社)自行负责。
第三条 分散留用地可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也可征收为国有土地。
保留集体性质的分散留用地开发建设,涉及集体留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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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流转(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7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第十条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五条 分散留用地用于出租时,租金的收取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租金水平不得低于周边用地平均水平,且出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第六条 留用地分散安置区域的招商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由镇(街)、管委会把关,坚持“因地制宜、集约用地”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水平。
(二)留用地开发主体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与市经贸局、市投资服务中心、镇(街)或管委会的招商办等招商部门相协调,共同策划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进项目要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关于使用农村留用地优惠办法?(从府?2009?30号)的规定做好留用地相关优惠的审核兑现工作。
(三)设置留用地项目准入门槛,推行留用地项目咨询论证制度和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核制度,实行引进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环境保护、社会贡献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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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理。
第七条 引进社会资金对分散安置的留用地进行合作开发的项目,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公布留用地合作开发作价出资(入股)的价格和比例等内容,并报镇(街)、相关管委会批准同意。留用地项目的出资(入股)价格,应以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价格为准。
第八条 分散留用地建设,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应的报建报批手续后再实施建设。
第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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