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集中安置区
开发运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村集体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及经营管理,根据?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统筹利用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的集中安置区,以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内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为试点,新增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开发主体的组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开发主体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引入、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三种模式,分别是: (一)由园区管委会、镇(街)成立相应经济实体 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在的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管委会、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各所属镇(街)自主组建相应经济实体,负责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市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二)市场引入开发公司
借鉴广州市其他区的开发模式,由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在的镇(街)或园区管委会引入具有实力和经验的开发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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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开发公司通过租用留用地或将留用地配股等方式进行开发。开发公司为园区内企业建设厂房,供租用或代建,并提供所有的配套服务。开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镇(街)或管委会负责为园区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监督开发公司,保障农民权益。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成立经济实体
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具有留用地的一个或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可按照各自的留用地面积大小固定股份比例,以土地折价入股成立村级经济实体, 自筹资金、自主开发、自负盈亏。该留用地纳入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属镇(街)协助招商。
第三章 开发模式
第四条 留用地集中开发模式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租赁经营、土地入股四种模式,分别是:
(一)自主开发模式
一个或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采用股份制方式,按留用地面积的大小固定股份比例,成立村级经济实体,按照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功能规划,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自行开发建设所属的留用地。
(二)合作开发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与具有开发经验和经济实力的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由双方明确各自的份额,分享留用地开发收益。合作开发利用的留用地纳入园区的总体规划。
(三)租赁模式
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和镇(街)组建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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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政策签订租赁协议,由所属园区管委会和镇(街)组建的经济实体对该留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不参与留用地的任何经营活动。租金及逐年递增的比例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园区管委会和所属镇(街)组建的经济实体协商确定并写入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条款。
(四)土地入股模式
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具有留用地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以土地(或指标)折价入股,所属园区管委会和镇(街)组建的经济实体以征地补偿费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建等投入资金入股合作成立“留用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留用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由各管委会、镇(街)组建的经济实体负责,每年提留一定的管理费用,重大事项由股东会议决定。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五条 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招商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招商引资由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以各管委会、镇(街)为主导,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水平。
(二)留用地经营管理主体在留用地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与市或镇(街)的招商机构相协调,共同策划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进项目要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三)建立重大项目通报制,实施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库。
(四)设置留用地项目准入门槛,推行留用地项目咨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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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制度和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核制度,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应园区的投资强度、产业税收、环境保护、社会贡献等准入条件。凡拟落户在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明珠工业园、广东从化温泉度假区内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必须先报管委会审核把关后,再报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定。凡拟落户在各自镇(街)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先报所属镇(街)审核把关后、再报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定。
(五)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内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招商。
(六)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内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主要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争取尽快形成产业集群。
(七)从化温泉旅游度假区内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优先发展生态旅游度假产业。
(八)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增收保障机制,鼓励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的企业在用工方面优先录用提供留用地村(社)的农民,各镇(街)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采取自主开发模式的,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由一个或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采用股份制方式,按留用地面积的大小固定股份比例,成立村级经济实体,自筹资金、自主开发留用地。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人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确定组建经济实体自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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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采取合作开发模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地引进资金进行合作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者进行协商,签订?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份额、分享留用地开发收益的比例等内容。项目合作方式、收益分成比例,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人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报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定后,方可签订协议合作开发。
第八条 采取租赁模式进行开发的,必须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由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属管委会和镇(街)组建的经济实体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租赁协议,该协议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人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属管委会和镇(街)组建的经济实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
第九条 采用土地(或指标)入股模式进行开发的,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村、社)提供留用地土地(或指标),以土地(或指标)作价入股的形式,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属管委会或镇(街)合股成立留用地股份开发公司,入股期限以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所属管委会或镇(街)引进的开发公司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约定为准,最长期限不超过国土使用权出让期限。股东会人员构成由合作双方共同确定后报市统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小组审定。双方合股的开发公司账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对项目的引进、投资商的确定、规划方案、产权分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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