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镇基础设施设计招标文件(下浮率招标)(4)

2019-04-16 14:53

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7.5 投标文件之技术标文件不分正副本,以投标人须知第18条的相关签署要求为准。 17.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的技术标类型为暗标时,以投标人须知第18条的相关签署要求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识

18.1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文件及技术标文件必须分别包封; 18.2 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识要求: 18.2.1封套的封面标识:

(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招标项目名称; (3) 投标文件的内容(如商务标文件等);

(4) 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投标人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和电话。 18.2.2封套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18.2.3本工程技术标书面格式为暗标。暗标的密封及打印格式为:

(1)、在技术标中不得出现投标单位的名称、代号及代表投标单位的各种符号及页码、页脚、页眉、目录、空行等标记,不须标明正本或副本;

(2)、技术标中所有内容(文字、表格等)均需用黑色墨水打印(图片打印墨水不限),其格式应为:纸张大小A3纸,所有文字均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出现加粗、倾斜、下划线、方框、阴影等文字,图表中文字大小不限),1.5倍行距;装订应采用白色蜡线,装订线距左边1CM,共三孔,孔距为9CM,最上端孔距纸边6CM;封面、封底后贴;

(3)、暗标封面、封底均采用A3白纸;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时达的,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 19.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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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给招标人。

20.2 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0.3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20.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项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投标人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还要在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22.2 开标程序

22.2.1招标单位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如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时达的,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 22.2.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主持。 22.2.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检验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身份:核验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如上述交验的证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参加开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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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处理;

(3)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4)当众开启在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并对暗标技术投标文件有无标记、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及格式要求提交等进行检查;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22.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3)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

23.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23.3 招标人可委派(或委托)1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应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应当从评委库(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

23.4 方案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合理分配各专业专家比例;并避免多数专家隶属于同一个单位。

23.5 市重点工程或特大型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邀请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参与评标。招标人应将邀请的全国各地知名专家名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抽取并通知。

23.6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集体推荐1名评标专家(非招标人代表)为主任委员,并由其主持评标工作。 23.7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负责监督本部门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 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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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评标原则

24.1 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25. 评标过程保密

25.1 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 评标

26.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 26.2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评标。

26.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或者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十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十四)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表决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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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26.5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均按招投标管理机构其他各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27. 评前告知事项

招标人应在正式评标前,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以便评标专家决策参考。 27.1 项目概况及周边环境 27.2 规划设计意见书 27.3 招标文件

27.4 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合同授予

28.

定标方式

28.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排序后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

29. 中标通知

29.1 定标后,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进行中标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中标公示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29.2 公示期间无异议,招标人需在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备案。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9.3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4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0.3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 7 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

31.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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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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