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主体部分分开进行阐述,故独立成节。 4.7.1 可行性 研究阶段应对烟气脱硫工艺选择、 吸收剂来源和消耗量及运输、 脱硫副产品处置以 及脱硫工 程设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4.7.2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烟气脱硝装置的工艺选择、 还原 剂来源和消耗量及运输以及烟气脱硝 工程设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鉴于可研报告的编制与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工作存在交叉的特点,在设计提出的厂 址方 案和工程设想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 最终设计方案应按照环境影响和水 土保持评 价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以满足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要求。 可研报告中环境
影响和水土保 持评价应分节编写。 4.9 土地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第 7 号) 、 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 28 号)等国家 颁布的有关土地政 策、法令、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电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拟选 厂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关系和土地使用现状、 (包括厂区、 厂址 铁路专用线、 进厂道路、 运煤灰专用公路、灰场及 管理站、厂外除灰管线及检修道路、码头、取排水建构筑物、防排 洪设施等)所需永久用地和施 工期间(厂区土建与安装、厂外除灰管线、大件设备运输等) 所需临时租地的类型(农用地、建 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需求规模、测算方法、时序安排以及补偿标准 和资金落 实等情况进行说明。占用耕地的,需说明拟征用土地情况,提出补充耕地的初步方 案。并应说明 省级土地主管部门和国土
资源部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和预审意见。 测算方 法参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对不同技术条件下所限定的电厂用地规模 的计算 方法。 4.10 综合利用 为减少电厂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可行性研 究阶段应对电厂废弃物 (包 括灰渣、脱硫副产物以及浓缩海水等)的综合利用条件进行调 研,落实综合利用条件,同时提出 厂内所需配套的设施。 对于以热定电的城市热电厂应落 实灰渣和脱硫副产物全部综合利用的条件。 4.11 劳动安全 4.11.1 可研报告应说明电厂周围企业性质, 潜在危险因素类别, 对安全 距离提出具体要求,并 应符合相关标准。 4.11.2 主要自然灾害包括地质、地震、洪水、海潮、雷电等。 4.12 职业卫生 4.12.1 根据卫生部令第 49 号颁发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 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 卫生审查规定》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项目单位应确定建设项目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病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 4.12.2 对于新建电厂, 可研报告中应对地方 流行病和自然疫源区的历史状况,流行或爆发趋势 予以说明,目前地方采取的主要预防措施。 对于扩建电厂,应根据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对老厂职工产生职业病监督以及治疗情况, 明老厂高发职业病岗位的卫生防护设施状况, 说 存在问题,为扩建项目提出设计标准和要求,做好 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 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发电厂设计中应遵循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 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认真贯彻 开发与节约并重、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资源的方针,在主要 工艺系统设计、主辅机选型及材料选 择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出应采取的节约和 集约利用土地、节约燃料、节约用水、节 约原材料及降低厂用电耗的措施。本章节内容应结 合工程外部条件和系统拟定情况分专业编写, 在此基础上提出结论意见。 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 4.15.1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设计院提出大件设 备运输的可行性及推荐的运输方式,并提出相应的 投资估算。 必要时, 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方案专题研究报告。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 4.16.1 第 1 款,投资估算为后续各阶段设计概 预算的控制额,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不应超 过同一价格水平年的投资估算静态总投资。 第 5 款,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合理性通过与同期《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的对比进 行分析说明。 4.16.3 第 5 款,原始数据计算依据的具体要求: 发电成本计算用的煤价的 取定依据及组成,不同煤
源的煤价按实际标煤耗量(略高于设计标 煤耗量)比例加权平均测 算综合到厂标煤价。如为坑口电厂,其出矿标煤价应与其他煤矿到厂标 煤价比较; 如为扩 建工程且煤源与老厂基本一致时, 应与老厂上一年来煤统计的平均标煤价比较; 其他情况 的电厂应与相同煤源且运距相差不大的类似工程标煤价比较或同一电网上一年平均标 煤价
比较。 对供热电厂,需对热价取定依据做详细说明和分析。 4.17 风险分析 是否编写风险 分析, 由项目单位决定, 并有项目单位负责, 设计院予以配合并纳入可研报告。 4.18 结 论与建议 可研报告应根据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以及电厂接入系 统方案、 供热规划等,论述电厂建设的必要性;应根据燃料供应、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 路、码头及航 道) 、电厂水源、贮灰渣场(含脱硫副产品) 、水文及气象、区域稳定及岩 土工程、环境保护与水 土保持、土地利用、拆迁工程、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建厂条件落实 情况,论述电厂建设可行性 的结论意见,并论述结合工程设想提出的推荐厂址的投资估算、 财务评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 及风险分析等主要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存在的问题及 下阶段(或之前)应进行的工作内容提出建议。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5.0.1 第 8 款:《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 号) 推进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取消原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规划管理工作的 通知》 (建城〔1995〕126 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供热规划中的 热电联产规划和热网 规划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建设部备案。 第 10 款: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铁道部第 21 号令)第三条“铁路 专用 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和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 投资人或所 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 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 申请;与新建铁 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的规定,当 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 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 11 款:用水 文件及协议:根据项目核准制要求及各水源特点,取用地下水,取用江、河 地表水,取用水 库及湖泊水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 取用水 库水时还应 与水库管理部门签订供水协议。 利用城市自来水或再生水时, 应取得当地市政管理部 门的同 意文件并应签订供 水协议。 利用矿井疏干水时, 应取得煤矿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 签 订供水协议。 第 12 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 建设工程,项目 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 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 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和第三十一条“凡 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 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列入建设工 程预算。 ”的规定,可行性研究 阶段应取得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厂址区域有无文物古迹的文件, 且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并计 列到项目投资估算中。 第 13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根据 第二条、 第三条、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厂址 选择时,项目单位应取得 省军区同意厂址选择的批复文件。 当拟选厂址位于现有机场或规 划建设的机场端、侧净空附近区域时,应取得行政区或省级 机场管理部门同意选址的文件。 第 15 款、 16 款: 第 当厂区或灰场占用江、 湖及沿海滩涂或在其范围内修建取、 河、 排水 建 (构)筑物时,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否则,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海洋功能区划 的 申请并取得批复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填 海面积为 50hm2 以上的项 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审批; 当填海面积为 50hm2 以下的项目用海 由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厂区水工建筑物布置图、 厂区主要管沟布置图可与厂区总平面规 划布置 图合并。 为了明
确电厂各系统的用水量和需补充水量,应绘制全厂水量平衡图。
附件 2: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报批稿) 报批稿 编 制 说 明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06 年 11 月 目 录 一、工作简况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三、与其他标准文件、法规的关系 四、提出代替、废 止标准的意见 五、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提出宣贯标准的要求、建议和措施 编 一、工作简况 制 说 明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DLGJ 118-1997)自 1997 年颁布实施 以来, 对我国火力发电厂在前期论证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开展、 报告的编制等方面起到 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 电力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对火力 发电厂建设的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 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DLGJ 118-1997)中有关内容 已不能与当前国家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 年行 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 知》 (发改办工业[2004] 872 号)的要求,中国电力企业联 合会和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修订 《火力发电厂可行 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 工作计划。2004 年受中国电力勘测规 划设计协会的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对电力行业标 准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 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 开始进行修订。 2005 年 4 月,中国电 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电顾科技[2005]14 号”文发出了征求意见稿,有 16 个单 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五大发电集团公司 3 份,省级发改委 1 份,中 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所属电力设计院 4 份, 省电力设计院 6 份, 省级电 力公司和质量监督 中心站各 1 份。反馈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产业政策和宏观调 控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吸纳 各单位合理意见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 2006 年 6 月完成 了《火力发电厂可行 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 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于 2006 年 9 月 5 日至 7 日,在 北京主持召开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 告内容深度规定》 送审稿审查会。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中电联标准化中心、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 公司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 1 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中国国际工 程咨询公 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东北、华东、中南、 西北、西南电力设计 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浙江、江苏、 山东、广东、河北省电力设计院 等 31 个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审查委员会对《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认真、充分的 讨论,并形成了审查会议纪要。 会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按照《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逐条落 实了有关修改内容, 并于 2006 年 11 月完成了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报批稿,请审批。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负责的工作内容: 姓 名 谢秋野 陆国栋 黄宝德 武一琦 何 肇 职 责 编 写 审 核 汇 总 校 核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主要工作内容 负责本标准修订大纲、前言、总则部分的编 写及对送审稿的 全面审、校核。 负责对本标准
的编制以及征求意见反馈内容进行汇总和初步 校核。 负责本标准电力系统规划部分内容的 编制。 负责本标准燃料来源、主机技术条件、脱硫、脱硝以及热力、 除灰、主厂房布置等 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厂址选择、全厂总体规划、交通运输、厂区总平 面布置、建 筑结构以及土地利用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水文气象、 水源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 责本标准贮灰(渣及石膏)场、取排水设施、供水系统等 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区 域稳定、 地震以及工程地质等部分内容的编制。负责本标准厂内输煤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化学水处理(含厂内中 水深度处理)系统等部分内容的 编制。 负责本标准厂内电气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热工自动化、信息管理以 及编码标识系统等部分 内容的编制。负责本标准劳动安全、 职业卫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负 责本标准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大件设备运输等部 分内容的编制。 赵 敏 曹理平 武一琦 贾 成 朱京兴 徐海云 邓南文 王宏斌 余 乐 魏兴民 王予英 陈 慧慧 葛四敏 雷雪琴 张 力 2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本标准系依据国家“十一五”发展规 划纲要中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 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 编制的。在火力发电厂建设 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前期工作中应遵循: 1、认真落实科学发展 观,贯彻国家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一系列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 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 地区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做好资源的优化配 置,保护公众利益; 4、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积极推广技术先 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5、 与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方针相适应。 (二) 与原标准水平的对比 本标准与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 相比 进行了如下修改: 1、适应改革形势,特别是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宏观调控和投资体制 改革后 国家对火电项目核准的要求;2、 明确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程序、 工作内容及深度, 以及可行性研究工 作与项目核准的关系; 3、明确了主体设计单位、参编设计单位的职责; 4、 突出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节能降耗、 环境保护、 土地 利用、 劳动安全、 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5、根据项目核准要求,对应取得的附件级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3 可研内容深度
规定修订前后条数对比 序号 1 2 2 修编后条数 3 新增加条数 55 内 容 数 量 98 计 153 65 按项目核准及现 行有关规 定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 体制 改革与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 的要求以及工 艺系统新技 术的采用。 增加 55 条 修改/采纳理由 备注 原规定条数 合 对原条款修 改条数 4 5 征求意见反 馈条数 合 计 98 46 符合项目核准及现行有关 规定要求 采纳的条数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按照《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DL/T 600—2001)的 编写要求, 本标准增加了“前言” 、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将“一般规定” 、 合并 至总则中。按照国家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的产业政策, 除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电厂外, 电 发 厂的单机容量基本为 600MW 及以上机组,且无论大、中型或小型机组,其可 研报告的内容 基本是相同的,因此,本标准明确了适用的范围为火力发电厂新 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2、
在“总则”部分中,根据国家《 “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 资源节约型、环境 友好性社会的要求,提出了“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 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 策,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 技术, 积极推荐采用高效、 节能、 节地、 节材、 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等 11 条 规定。 3、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部分中: (1) 对电力系统部分进行了修改; (2)对燃料供应部分,增加了燃用天然气、LNG 及石油等产 品的内容。 4 (3)补充了烟气脱硫的内容,增加了烟气脱硝的内容。 (4)增加了土地利用、风险分 析部分章节。 4、 将原第 4 章的 “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 中的内容简略后合并至 “总 则”中。 5、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对热电联产项目,应取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 主管部门对热电联 产规划和供热规划的批复文件。 (2)根据铁道部第 21 号令《铁路专用 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当电厂 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 许可文件。 (3)根据项目核准制的要求及各水源特点,取用地下水和江、河地表水以 及水 库水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 取用水 库水时还应与水库 管理部门签订供水协议。 利用城市自来水或再生水时, 应取 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 签订供水协议。 利用矿井疏干水时, 应取得煤 矿排水
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可研阶段应 取得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厂址区域有无文
物古迹 的文件, 且考古调查、 勘探所需 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进行 厂址 选择时,项目单位应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选择的批复文件。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应按项目 用海面积的不同分别取得国家海洋局和省级海洋 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 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1)取消厂区水工建筑物布置 图,与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合并; (2)增加全厂水量平衡图; (3)对采用直接空冷的电厂, 增加直接空冷系统图、直接空冷器平面布置 图、直接空冷器纵剖面图。 5 (4)取消厂区主要管沟布置图,在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中体现。 三、与其他标准文 件、 法规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的法规、 国家和行业标准相一致, 并采纳了近期国家颁布实 施 的有关政策。 四、提出代替、废止标准的意见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 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原 DLGJ18 -1997 即行废止。 五、 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本 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未遇有重大分歧意见。 六、提出宣贯标准的要求、建议和措施 本标准发 布实施后,请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宣贯。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