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方面存在疏漏。因物业公司对李先生车辆的丢失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对李先生车辆的丢失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李先生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过高要求不予支持。物业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合理诉讼请求的辩解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丢失损失二万元。
消防通道被堵消防车难以施救 受损业主状告物业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7-06-26 16:38:00
中国法院网讯 消防通道变成了停车位,小区内发生火灾后消防车难以施救,受损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混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6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007年5月27日星期日上午10点左右,苏州市四季晶华一房屋内火光四射,6幢301室起火。消防车赶到时,由于小区内道路及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占道堵塞,消防车一时无法进入,无法靠近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后,消防人员采取紧急措施使用6幢楼下的消防栓,但结果却因为消防栓的水压不足以上到二楼,令施救人员束手无策,火势蔓延,将房内所有物品烧成灰烬。 2007年6月26日,业主周先生将物业公司推上了法庭。周先生认为,火灾虽然是由本人室内引起,但如果能够得到消防人员的及时扑救,损失不会扩大到如此程度。目前自己已经损失13万元。而造成消防车不能进入火灾现场的真正原因,是由于道路、消防通道受堵所致。这都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不履行职责所致,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7万元的财产损失。 你认为如何处理?
前世乒冠军江嘉良家中失窃奖杯被盗 物业过错赔偿
发布日期:2007-10-25 14:05:00
中国法院网讯 前世界乒乓球冠军江嘉良因住宅被盗遗失数枚金牌,而向物业及开发商索赔15万元。10月25日13时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江嘉良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对江嘉良夫妇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8月,著名乒乓球运动员江嘉良和妻子吴玉芳(曾获得百花奖影后)所居住“水清木华”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由于江家当时正巧家中无人,很多贵重物品被“洗劫一空”。8月23日,江嘉良夫妇回到家中,立即发现心爱的奖章奖杯被人偷走,两人立刻报了警。“当时被偷走的有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先进工作者奖章、洲际乒乓球比赛金牌4块,还有西藏天珠手链、铂金项链、黄金项链、宝石吊坠、钻戒等等。”吴玉芳回忆被盗物品心疼万分。
9月14日,公安部门抓获了小偷徐某,并将查获的赃物退还给江家,但江嘉良夫妇经过清点后发现,江嘉良参加洲际乒乓球比赛时获得的金牌三枚、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先进工作者奖章、吴玉芳获得百花奖最佳女主角时佩戴的贵重首饰等具有极高纪念收藏价值的物品均未追回。此后,江嘉良夫妇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12月6日,夫妻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上海证大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置业)赔偿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庭上,江嘉良夫妇表示,“水清木华”小区为浦东新区高级收费小区,物业管理费为2.5元/每平方米/月,而且在《小区入住须知》中明确写明了“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公共设施、公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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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等地方,皆有物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逻,出于职责要求,管理人员会对陌生人询问身份”。但事实上,物业保安对于进入小区的人员并不进行盘问、登记。8月8日,江家所住大楼的门禁系统失灵,物业对此并没有采取及时的安全防范措施,一直拖到24日才予以修复。
住宅区内车辆丢失 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担责50%
住宅区内的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2月3日下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服务公司因未尽注意义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孙先生6万元。
今年1月,孙先生入住金地小区,因没有车库,便经常把车停放在楼下的停车区。该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并发放出入证。今年3月21日晚22时许,孙先生突然发现放在家里面的一个包被盗,包内装有车钥匙等。孙先生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了小区内的物业公司,此时车辆尚在楼下还未丢失。次日凌晨3时左右,原告孙先生的车辆被开出小区,次日上午9时左右,孙先生发现其车辆丢失,便马上通知物业公司并报警。
法院另查明,原告孙先生停放车辆时将车辆出入证置于车内。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万左右,原告就车辆的其余损失12万元起诉被告该小区内的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先生作为被告业主已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做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原、被告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发现车钥匙丢失后,报警并通知被告,被告方人员亦到场,而此时原告的车辆尚未丢失,此时原告应预见到丢失车钥匙继而造成车辆丢失的后果,原告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而原告并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且原告在车辆停放后将车辆的出入证置于车内,从而加大了丢失车辆的安全隐患;而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义务;被告虽配有值班人员、巡逻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其在知晓原告车钥匙丢失后,应对原告的车辆出入采取比一般车辆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车辆丢失未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外来客玩跷跷板撞掉门牙 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8-10-13 15:31:20
一对母女在小区内玩跷跷板的时候,跷跷板的把手突然断裂,母亲的门牙被摔掉一颗。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21日下午,刘桂珍带着孩子到马鞍山某小区朋友家做客。在回家的时候,为让女儿高兴,刘桂珍就和女儿玩起了跷跷板。刚玩一会,跷跷板的把手突然断裂,刘桂珍的脸部撞在把手的断裂处,造成面部和身体多处受伤,右边门牙因受撞击脱落。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桂珍将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小区内的健身器材已经由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该体育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刘某身体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桂珍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76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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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装防盗网 失窃后产生纠纷
小区多层住宅除一搂外均不允许安装防盗窗户,这是铁建住宅物业公司的规定。
很多住户安装了窗磁,门磁等防盗设施,但陈某安装后的一个夏夜,因乘凉通风后忘记关掉窗户,当夜小偷从窗户潜入后盗走价值两万多元的现金、物品等陈某认为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不他安防盗窗户的原因,于是向物业公司索赔。
经管里处再三协调无果,陈某将物业登记公司推上法厅。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员无脱岗、出入完备,各安全员巡逻到位,管里处管理员值班到位,无失职责任。陈某属于自己疏忽未关窗户造成,属于意外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与赔偿。 点评:
1、陈某入住小区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其中包括有不准安防盗窗的规定,陈某已认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已告知当事人情况,双方已签协议,当事人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企业不负直接责任。
2、陈某属于自己疏忽大意,使其防盗系统失去作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物业公司在职守范围内无失职现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出问题 业主拒付物业费终审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 房屋内墙壁渗水,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及费用,物业公司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而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对此,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业主主张的房屋问题不能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应补交拖欠的物业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2006年8月,郭女士室内墙面渗水,造成墙面大面积霉变,涂料脱落,发送书面函件要求物业公司派人检查修缮,物业公司没有答复。郭女士自行修理房屋后,便拒绝缴纳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此,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郭女士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但也应当依法履行对物业公共部位的日常维护、修缮职责。针对业主室内渗水问题,物业公司没能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也不能明确证明造成房屋渗水的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因此,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而郭女士室内墙面霉变,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管理范围,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应由业主向开发商要求维修。并且物业费除了维护服务费外,还有诸如小区保安、小区卫生等费用。即使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维护服务,郭女士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
那么,郭女士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呢?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屋内墙面大面积霉变、涂料脱落是由于房屋公共墙面的渗漏引起的。按照郭女士所在小区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案例、保安、公共秩序、绿化等进行统一管理,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物业费不仅指房屋维修服务一项内容的收费。物业公司如果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郭女士也仅能就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另行诉讼,而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应补交拖欠的物业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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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漏水泡坏家具 棕榈泉置业公司被判赔3.8万
中国法院网讯 房屋保修期届满后,因墙内冷水管道螺母外丝断裂致公寓被泡,业主赵小姐将开发商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57000余元。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棕榈泉公司对房屋附属设施的质量问题承担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业主赵小姐获赔38782元。
2003年8月,赵小姐购买了棕榈泉1套精装修房屋,次年5月底,开发商交付了房屋。2006年8月,赵小姐以每月24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房屋由罗小姐实际居住。去年6月11日下午3点左右,赵小姐接到罗小姐电话称物业公司通知她房屋漏水已渗到楼下,据罗小姐讲房屋内大量积水,鞋、地毯、家具全都泡在水里,赵小姐随即赶到现场。当天,物业对现场进行了抽水处理,并对漏水原因进行了检查,经确认是是主卧卫生间墙内的冷水管道螺母外丝断裂所致。当晚9时,现场基本处理完毕,但因维修必须凿墙,当晚,物业关闭了户内进水总阀门,并于次日进行了维修。因房内无水,罗小姐当晚入住棕榈泉公寓。赵小姐认为,墙内螺母在3年内就发生断裂,是房屋的质量问题,故诉至法院,向开发商索赔地板、柜子、墙面、灯具、地毯及住宿等各项损失57170元。
庭审中,棕榈泉公司表示,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精装修住宅中设备保修期为1年。因此其承担的保修期最长为2年,事故发生距购房已超过2年,因此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同时,开发商表示,发生漏水后,该公司积极安排人手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其不存在过错。
经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因漏水造成的装修及物品损失价格为32162元。开发商认为上述价格过高,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由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出售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而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无条件按原貌及房屋质量标准,对房屋承担无偿维修、补修责任的期限,并非对商品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开发商对其出售的商品房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适合居住使用,无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本案房屋处在正常使用中,房屋交付刚满3年,尚未超过金属制螺母的正常使用期限,螺母断裂属于房屋附属设施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保修期后承担责任,赔偿赵小姐各项损失38782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好心肠的保洁员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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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清晨,某大厦新来的保洁员阿霞在18楼的公共通道拖地时,发现1805号业主家的客厅亮着灯,但大门内侧的防火开着,外面的“通透式”防盗门也虚掩着,她便上前按业主家的门铃,但是按了好几次,室内也不没有反应,阿霞便怀着好厅的心理,侧身进入室内,到客厅、阳台、厨房等一一查看有没有人。正在这时,业主张先生从电梯出来径直走回家(他原来“早锻炼”去了,因粗心而忘了关好家门。)一见大门未关,张先生先是吃了一惊,进到家中,又看见一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气,大声质问阿霞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请分析:
1)阿霞错在哪里?
2)如果碰到以上业主和家人都不在家而门又开着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3)你认为该如何向张先生说明和解释?怎样才能平息事态?
居民踩上胶水摔伤致残 物业未尽清理责任赔十万
郭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踩上了透明的胶水摔成残疾,而这些胶水居然是物业公司保洁员不小心打翻在路上的。于是,郭女士和管理小区的两家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女士各类损失共计108225.31元。
郭女士家住本市杨浦区兰州路的“金鹏花园”小区,欣晨物业公司和金鹏物业公司分别承担小区内不同区域的物业管理职责。2006年9月30日早晨,郭女士上班途经小区近2号楼前道路转弯处时,一脚踩到地面上无色透明胶水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右胫骨下端内踝及后踝骨折。之后,经了解,虽然事发地点由欣晨公司管理并承担保洁责任,但导致郭女士滑倒的胶水却是金鹏公司保洁工在打扫卫生时,在垃圾运送过程中不小心打翻在地上,当时只当是水,没有颜色,就没有扫掉。由于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郭女士将欣晨公司和金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其实,那天因为胶水滑倒的人还不止郭女士一人,小区内另有两位居民向法庭作证, 2006年9月30日早晨,两人在小区2号楼旁的道路行走时,因地面有胶水而滑倒,滑倒时事发地面没有防护措施,事后两人均听说又有人滑倒。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郭女士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金鹏公司在其工作人员打翻胶水后,未及时进行清洗、确保安全,直接导致郭女士等多人因脚踩胶水而滑倒,并导致郭女士受伤,对此金鹏公司应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郭女士摔倒的道路为居民进出小区所用,郭女士在上班途中经由该道路行走并无不当;而导致她滑倒的胶水为无色透明状,郭女士在行走过程中亦无法充分注意,故郭女士本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欣晨公司作为事发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有存在危及小区业主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险的发生,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两名证人均称在事发当时并未发现事发地点设置有警世标志,故欣晨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郭女士滑倒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综上,遂判决:金鹏公司赔偿郭女士医疗费人民币10,945.46元、误工费人民币44,940.85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营养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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