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复习资料(8)

2019-04-16 15:41

公务员降职后的申请复议和申诉

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 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奖 励

1、人事部规定奖励制度的时间

1995 年。

2、发布《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时间

1995 年。

3、《公务员法》奖励的主体和对象 奖励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各类机关,奖励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个人,还包括公务员集体。

4、奖励原则 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情形

《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 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情形。

6、公务员集体奖励适用的对象 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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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具体情形

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⑶三是在工作中有发明创 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⑷为增 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⑸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的;⑹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⑺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⑻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⑼在 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⑽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8、奖励分类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9、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进行表彰的方式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10、奖励的审批权限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11、嘉奖、记三等功的批准部门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2、记二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3、记一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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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批准部门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15、撤消奖励的前提条件。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 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 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1、公务员纪律与惩戒 纪律是惩戒的标准,对公务员的惩戒必须依照纪律标准进行,只有公务员出现了违反纪律的行为才能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进行惩戒。即公务员违反纪律是对其惩戒的前提。

2、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十六项基本违纪行为。 公务员的基本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遵 守社会公德的纪律。(2)确定了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警告,六 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 四个月。(3)确定了处分的法律后果。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4)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工作职责关系,既确立了机关首长负责制原则,又明确了下级公务员的免责情形。

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规定的主要特点

(1)在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基础上,强化了对公务员日常 工作纪律的管理。(2)用词更加准确和规范,对公务员违纪行为 的定义更加准确,更加规范。(3)关于违纪行为的规定进一步适 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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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 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 织或者参加罢工。

5、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 决定和命令。(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对外交往 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归。

6、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7、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二是违反职 业道德、社会公德。三是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在企业或 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8、《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的 特别规定

法官、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 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参加罢工。二是贪污受贿。三是徇私枉法。四是刑讯逼供。 五是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是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检察) 工作秘密。七是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八是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是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是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 利。十一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是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是其他违法乱 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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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命令如何执行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 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1)公务员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2)公务员的违 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没有免予处分的情形。

11、免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条件

(1)公务员具有违纪的行为。(2)违纪行为显著轻微,没 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后果危害不大。(3)违纪者本人经过批评教 育后已认识了错误并能够及时改正。

12、公务员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公务员处分的原则

公务员处分有六项原则。一是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凿。三是定性准确。四是处理恰当。五是程序合法。六是手续完备。

14、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一是初查。二是立案。三是调查取证。四是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五是做出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 件。六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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