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新房中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3)

2019-04-16 17:05

灾难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IV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2、重大事件(I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较大事件(III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4、一般事件(IV级):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应急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室)报警。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2、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领导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根据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等有措施,并密切关注倒塌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员。 3、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安全事故,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2)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组织教职工进行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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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灾情的发展。

(3)及时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抢救,配合医疗部门妥善安置伤病员。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4、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课间操和集会要有序进入活动场地,上一节课任课教师必须跟踪学生到活动场所,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5、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爆炸事故后,领导和各处室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6、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染污区;

(3)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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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实施;

(4)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6)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7)重大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7、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8、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发机关和当地政府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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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10、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1)学校后勤各部门要做好食堂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暖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露等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第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11、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复杂化。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12、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3)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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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三)善后与恢复

1、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2、事件结束后,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对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八、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四级。

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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