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要点整理(3)

2019-04-16 17:20

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f.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g.违法约定试用期,责令改正,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培训和服务期

培训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指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到期的,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从约定 C.保守秘密和竞业禁止 a.须有存在必要性

b.限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c.限于商业秘密

d.竞业限制条款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e.竞业限制的补偿

D.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力,为劳动者建立的辅助性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3)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A.第二职业条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B.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只有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条款 (4)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A.歧视条款 B.生死条款

C.保证金条款(押金条款)——不得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1)履行原则——全面履行 A.实际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 B.亲自履行

当事人双方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由他人代理 C.协作履行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相给予对方必要的协作 (2)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A.劳动报酬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劳动者有权申请支付令

B.休息休假权的保护——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C.安全卫生权的保护——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权对恶劣卫生条件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

(3)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离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C.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注册地标准的,从其约定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1)变更的原则

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变更的形式

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 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

(1)解除——解除条件具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向将来消灭 A.单方解除——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不必经过对方同意 B.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2)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消灭,劳动关系终结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以上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终止条件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条件是 A.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B.解除在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C.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D.双方均有权提出

用人单位提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解除) B.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

f.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无须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劳动教养,免于起诉不属于) B.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C.经济性裁员

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D.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调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 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A.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B.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D.经济性裁员

E.劳动合同期满后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F.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按三倍支付,支付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指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3)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五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法条、小题)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1)特征

A.劳动者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B.具有三个主体——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C.存在一组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

采取公司形式,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 A.其是用人单位

B.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禁止 (8)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执照,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用工单位的义务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E.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F.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同工同酬的权利,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11)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2)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是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非全日制用工 (1)界定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2)合同形式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订立书面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 A.禁止约定试用期

B.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4)合同的终止

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章 集体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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