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人为诉讼当事人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概论 第四节 社会保险基金 1.社会保险基金概述
(1)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选择) A.强制性 B.储备性 C.互济性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职工个人缴纳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自愿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为20% (3)基本医疗保险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 (4)失业保险基金
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十四章 养老保险法
第四节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
(1)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1)户口仍然在农村,未进城务工的,参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户口变更至城市,则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章 医疗保险法 第一节 医疗保险法概述 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涉及多方主体,产生了多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
政府承担的医疗保险法上的义务来源于宪法中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
国家是公民医疗保障权的首要的义务承担者,国家保障公民健康,首先要发展卫生事业,保障公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2)医疗保险机构
承担的主要义务是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3)医疗服务机构 即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4)被保险人
既是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主体,也是承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主体 (5)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只负有强制性的缴费义务
第十六章 工伤保险法
第一节 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法 4.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3)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伤害的,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第二节 工伤认定(选择、判断,工伤与视同工伤) 1.工伤范围 (1)典型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A.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B.因醉酒或吸毒受到伤害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待遇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除非职工具有过错,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第十七章 失业保险法
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1.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1)资格期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要求连续,可累计)
(2)非自愿中断就业
(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
(4)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