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道德情操。
(三) 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严格遵守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等。 (五) 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兰州市、榆中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采用观察法、测验法,可量化分数,注重评语综合评价法和档案评定法等质性评价。依照《学生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细则》,每学期进行自己评、同学评、老师评、家长评,即“四位一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通过阳光助学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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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量化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教职工绩效工资和年终评先、评优、职称晋升、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验。2、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2、教师必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3、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4、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教师职业行为“五要”“十不准” 5、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六认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执行教师职称制度。教师职称分为初、中、高三级,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加强教师培养,实行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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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教师选拔培养制度,实行校本研修制度,教师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达到规定学时。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学校对各种评优晋级加薪、奖惩考核、人事变动等一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学校保证教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员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逐步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应当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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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
第三十七条 我校是六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追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每学期初和学期末由总务处对学校资产进行盘查清点。建立完整规范的资产管理帐目,购进物品依账入库,严格规范出入库程序。确保学校资产不予流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财经制度。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的发展。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并执行财务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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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上报主管财经部门审核备案。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财会培训制度,依法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收取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除上级有明文规定的代收费外,不收取任何代收费。不征订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教科书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受赠资金、物品,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受赠物品,学校建立使用制度,建章立制纳入学校的资产管理范畴内做到账目清晰,使用规范。加强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榆中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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