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模式中市政道路运维的工作内容和标准(4)

2019-04-16 17:46

1 纵横坡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出现大面积积水; 2 砌块路面状况指数PCI小于50;

3 掘动道路宽度超过2/3,面积大于该路段总面积的1/2; 4 彩色砌块颜色大面积脱落。

(四)大中修工程必须进行施工维修设计或施工方案设计。

(五) 局部更换的砌块,其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宜与原路面一致,路面砖强度和最小厚度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8.2.5的规定。

(六) 当选用砌块的长边与厚度之比大于或等于5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其抗折强度不得低于4.0MPa。

(七)当选用彩色砌块时,其颜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JC/T539的规定。砌块的防滑指标(BPN)不得小于60,砌块的渗透指标应大于或等于50mL/min。寒冷地区应增加冻融试验。 (八)砌块路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2 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九) 砌块路面的检查验收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规定。

Ⅶ 人行道的养护

一、一般规定

(一) 人行道养护应包括人行道基层、面层及人行道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缘石、树池和踏步等。

(二)对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4.2.4条的要求。

(三)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 2 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3 树池框不得凸起、残缺;

4 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 5 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二、 面层养护

(一) 面层砌块为振捣成型、挤压成型和加工的石材均可用作人行道面层的铺装。

(二)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基层和垫层。面层砌块发现松动应及时补充填缝料,充填稳固,若垫层不平,应重新铺砌。 (三) 垫层材料可采用干砂、石屑、石灰砂浆、水泥砂浆等。 (四)面层养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2 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 3 较大面积的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 4 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

(五)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固平整,排水应通畅。

(六) 面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的砌块色彩、强度、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 2 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理垫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的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

3 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4 砌块的修补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

5 检查井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块补齐的部分应及时填补平整;

6 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 (七)人行道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要求。

(八)人行道面层砌块应具有防滑性能,其材质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9.2.8的要求。

(九) 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人行道养护应按《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6章的规定执行。

(十)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的养护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执行。 三、彩色方砖挖掘修复及养护维修

1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必须保证路面平整,纵横缝顺直,调整后根据铺砌材料一律采用洒细砂灌缝或水泥灌(勾)缝。

2各类砖(石)的调整要求与原砖(石)型、砖(石)色、铺砌图案保持一致,破损砖(石)块或与原砖(石)型不一致的,一律清除,另补新砖。 3调整彩色方砖一律要求做5cm1:9水泥石屑垫层,下沉部位必须先夯实基础后,才可进行下一步工序,不准在原路基土上铺砖。花岗岩、广场砖、霹雳砖等异型材料铺装的基础采用20cm水泥稳定碎石+10cm水泥混凝土,并按原面层材料坐浆铺砌,水泥勾缝。

4凡路灯杆、广告、灯箱等各类构筑物基础部分,必须将原碎砖、水泥清除,重新调整补齐,基础根部缝隙用水泥抹平。

5交叉路口、转弯拐角的人行步道彩色方砖或其他材料,要求认真按无障碍路口标准进行调整施工。特别注意各类井周边,要求平整顺直,按原标准找好坡度。平整度相邻高差正负不大于0.5cm。

6边石维修,要求边石缺块、破损的用原材料一致的边石调整补齐,交叉路口和转弯拐角处破损的一律更换新边石,做深埋处理。凡新调整、更换的边石必须勾缝、填缝充实,座浆砌筑。

7树池边石、树箅子安装、维修要按原边石、原树箅子规格、形状进行维修,并保持平整。

8施工后的余土、废渣应当天全部清运,禁止在道路两侧临时堆放。 四、人行道基础养护

(一)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形成坑槽的路面砖及安装话亭、报箱、灯杆、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应及时修补。

(二) 当人行道变形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础进行维修。 (三) 修复挖掘的人行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回填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夯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不得小于600mm;应分层回填夯实,分层的厚度应小于夯实机械最大振实厚度; 2 当不能满足回填最小宽度时,可采用灌筑混凝土等方法回填密实; 3 沟槽回填应高于原路床,夯实后再整平,恢复面层。

(四) 人行道基础维修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06)表9.3.4的规定。 五、缘石养护

(一)缘石应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含有盐类、除雪剂的融雪。 (二)混凝土缘石应经常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变形,拱胀变形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缘石应及时勾缝。

(三)更换的缘石规格、材质应与原路缘石一致。

(四)花岗石、大理石类的缘石其缝宽不得小于3mm,最大缝宽不得超过1Omm。

(五)道路翻修、人行道改造时,砌筑缘石应采取C15水泥混凝土做立缘石背填。

(六) 缘石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9.4.6的规定。

(七)缘石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9.4.7的规定。

六、树池、踏步养护

(一) 人行道树池尺寸应根据步道宽度确定,且不得小于1m×1m。 (二)未绿化的人行道预留的树池,树池边框距路缘石的间距宜大于300mm。

(三)树池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池边框应与人行道相接平整;

2 混凝土树池出现剥落、露筋、翘角、拱胀变形,铸铁类、再生塑料类的树池出现断裂、缺失应及时维修更换。 (四) 踏步破损或失稳,应及时维修。

(五) 维修踏步每阶高度应一致。当踏步顶面为贴面时,应具有防滑性。

Ⅷ掘路修复

一、一般规定

(一)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二)掘路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土基进行加固处理。

(三)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

(四)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1/2时,面层宜为全幅修复。当顺向掘路宽度超过原路1/2时,应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

(五)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埋深应大于路床下30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六) 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人该条道路的技术档案。 (七) 城镇道路的管线敷设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二、回 填

(一)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 (二) 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层回填的层厚应小于200mm,也可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能确定分层厚度。 (三) 当沟槽分段填土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长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

(四) 雨季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五)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回填时,应从两侧对称进行,同时还土的高度差不得大于一层。

(六) 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根据回填土的深度和部位确定压实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土部位Ⅰ(轻型击实)压实度应大于90%;

2 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填土部位Ⅱ(轻型击实)压实度应大于85%; 3 设施顶部500mm以上至路床以下部位Ⅲ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规定。 (七) 回填土时对沟槽内原有的管线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八)掘路回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当采用掘路土回填不能保证质量时,可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回填;

2 沟槽发生塌方时,宜加大沟槽断面后,再回填;

3 当槽内设施顶部以上回填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时,应对所埋设施进行加固保护。

(九)直埋线缆沟槽回填时,其线缆上方应有保护层。回填材料可采用粗砂、混凝土等回填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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