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沉陷。接缝边有长0.5m、宽度50mm以上剥落时,也作为严重裂缝计算; 11 接缝养护差:接缝内无填缝料,或出现填缝料与板边脱离、凹陷(凸出)在10mm以上的。
(三) 人行道及其他构造物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人行道及广场、停车场等构造物道面铺装为沥青类或水泥混凝土类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2.2.1、12.2.2条的规定。
2 坑洞:人行道及其他构造物道面(含路缘石)的破损深度大于20mm。 3 错台:道面铺装接缝处相邻板垂直高差大于6mm。
4 拱起:多块板相对周围板向上突起,最大突起量在30mm以上。 5 沉陷:道面铺装连续数块下沉低于相邻块(或设计高程)深度大于20mm,面积在1m2内。
6 缺失:道面铺装的预制块或路缘石缺损。
(四) 路基与排水构造物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肩不整:路肩与路面衔接不平顺,低于路面20mm以上(黑色硬化路肩低于10mm)或高于路面;横坡小于路面横坡;不平整、不密实影响横向排水;路肩宽度小于设计宽度;路肩外缘不顺适,宽度差大于0.2m以上; 2 边坡破损:边坡坍方3m3以上;边坡有冲沟、缺口宽0.3m以上;溜坡使边坡坡度陡于设计坡度;
3 构造物损坏:挡墙、护坡等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局部塌陷、松动,较大面积勾缝脱落;
4 排水设施破损:雨水口、检查井产生断裂、沉陷、倾斜、局部塌陷、松动、较大面积勾缝脱落或井盖、箅子残缺的;
5 淤塞: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有淤积影响排水者,以及应有排水沟渠而缺少者。
(五) 附属构筑物、标志、防护等其他设施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变形、缺损:设施残缺、位置不当、式样尺寸颜色不规范、不鲜明等;
2 设施损坏:设施出现断裂、沉陷、倾斜、脱落等局部损毁者; 3 设施功能失效:道路附属构筑物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使用。
Ⅺ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一、一般规定
(一)城镇道路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等。
(二)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并建立自查技术档案,将自查结果报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进行质量抽检。 (三) 中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和隐蔽部分的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2 工程完成后,养护单位、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外观质量及整体恢复程度提出验收意见;
3 中修工程竣工资料应及时验收归档;
4 中修工程宜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四)大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修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2 大修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逐项进行验收; 3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3.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城市道路维修作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作出质量自评,并组织初验;
3.2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作出监理评价,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按设计要求作出评价;
3.3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进行质量评定,并报有关单位备案;
3.4如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管理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达到标准再行复验;
3.5当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竣工文件齐全完整时,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交验手续;
3.6大修工程竣工资料应及时验收,应由管理单位归档。
(五) 城镇道路的加固、改扩建工程检查与验收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
二、沥青路面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沥青道路养护工程检查内容应包括: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坡度等。
2 沥青道路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13.2.2的规定。
三、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一)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检查内容应包括:切割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相邻板差、伸缩缝、路框差、纵横坡度等。
(二)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13.3.2的规定。 四、 人行道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一)人行道养护检查内容应包括:材料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路框差、接茬质量、凿边及滚花质量等。
(二)人行道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13.4.2的规定。
(三) 道路无障碍设施养护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设施应包括缘石坡道、缓坡道、盲道等; 2 应检查盲道类型、位置、宽度等;
3 应检查坡道位置、宽度、坡度、接茬平顺等。 五、 其他路面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一) 其他路面养护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其他路面应包括水泥混凝土预制块、彩色预制板、广场砖、大理石、花岗石等;
2 其他路面检查内容应包括:平整度、相邻块高差、路框差、缝宽、纵横线中心偏差等。
(二)其他路面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13.5.2的规定。 六、 掘路修复的检查与验收 (一) 掘路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掘路修复所采用的基层、面层材料不应低于原结构强度;
2 紧急抢修的掘路,当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压实度时,应进行两次修复;
3 掘路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清洁。 (二)掘路修复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掘路修复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标准;
2 大型掘路修复的质量要求,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 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一) 道路附属设施养护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设施应包括隔离护栏、路铭牌等;
2 隔离护栏检查内容应包括:设置位置、顺直度、高度、固定式垂直度、相邻隔栅错缝高差等;
3 路铭牌检查内容应包括:字体、指向、高度、垂直度、位置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护栏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13.7.2-1的规定。
2 路铭牌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13.7.2-2的规定。
(三) 其他路面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13.5.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