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6)

2019-04-16 18:24

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街道和社区组织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障工作。需要部队、武警参加防御台风抢险时由城防指提申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提出需要抢险的时间、地点、险情类别和请求动用部队的兵力、装备等,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与南京警备区联系安排。

6.3 交通运输保障

在防御台风工作中,对防汛专用车辆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确保防御台风灾害等方面的供电需要,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要有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发生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御台风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提申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区巡医问诊,对受灾区进行人畜疾病的免疫、公共场所消毒以及抢救伤员等工作,预防疾病流行。

6.6 治安保障

受灾区提申公安部门在防御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御台风物料以及破坏防御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受灾区社会稳定。做好防汛抢险时戒严、警卫等工作,维护受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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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市政、电力、通信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各级防汛机构依照水利部颁布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结合本辖区防汛工程实际,提出防汛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落实到位。

防汛仓储点应便于交通、运输,一般按照就近储备的办法,对于一些重点险工段应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可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救灾物资的随时调运,确保车辆畅通无阻。

6.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落实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制订抗灾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抗灾救灾款的使用。相关金融机构负责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6.9 技术保障

城防指聘请专家成立台风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专家库。负责承担技术创新、装备研究等工作,保证水雨情监测、台风监测、灾害预防和预警以及紧急救援各方面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加快完善科学的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台风警报、灾害预警水平,在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快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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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调度水平和防御台风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御台风知识,提高公共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进行台风灾害应急综合演习,制定应急措施,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习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防旱指挥部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领导,积极做好灾民的安臵工作,确保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组织社会捐助,募集救灾款物;落实好救灾资金;落实卫生单位抓紧抢救受伤人员,组织医疗队到受灾地段,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疫病流行;做好损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城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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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损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汛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台风灾害发生后,由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受灾地段投保单位、家庭和个人。启用水库根据调度指令超蓄淹没造成损失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7.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城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7 总结与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防旱部门应针对防御台风抗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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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对灾情进行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情况。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御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2006年5月9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于2006年6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颁布的标准代替原《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3)。根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 m/s-24.4 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 m/s-32.6 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 m/s-41.4 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 m/s-50.9 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 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统称为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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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城防办负责编制,报市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城防办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按原程序进行报批。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城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御台风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城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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