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行业标准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9-04-16 20:43

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行业标准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煤科总院上海分院 杨 轶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一种科学、简便方法。通过在标准中引用其他有关标准这种认可的方法,将有关标准中的技术内容纳入所制定的标准中,并构成该标准的一部分内容,以保持相关标准技术内容的协调性。在标准中直接引用其他有关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以代替其具体内容,是国内外标准化界在制定标准时经常使用的一种通用的编写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简化标准的编写工作,方便标准资料的收集,减少不必要的编辑性加工和修改,避免重复写出引用文件的内容而引起不必要的差错和标准间的不协调,也可避免增加标准的篇幅。以下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分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行业标准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 在我国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即:“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分部分出版的标准的某个部分,上述引导语应改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JB/T xxxx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上述典型用语,是引出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的固定格式。这一点在目前报批的行、业标准中基本都能做到,但关键是对它的理解。在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中,“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 (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部分)的条款”,可以理解为: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应是标准内容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标准的其他条文起着同样的作用。在强制性标准中引用了推荐性标准的内容时,被引用推荐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则构成了强制性标准内容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说明了引用的文件是针对特定年号的版本。引用其他文件的特定章或条、图和表时,均应注日期。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如果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则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可根据需要发布修改单,以便引用这些被引用文件的修改单或修订版的内容。“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指的是,标准中直接引用的不注日期的其他标准,或者说,一览表中所列的不注日期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其版本应是现行有效的,而不应包括已经废止或被代替的标准。只有引用完整的文件或标准的某个部分,并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a)根据标准的目的,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 b)针对资料性引用的文件。不注日期引用应视为包括所引文件的所有修改单和修订版。这方面在行业标准的编写中问题较多,望编写者注意。 2、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目前国内主要使用的形式为:首先列出国内标准。按标准级别和发布顺序号列序,即国家标准在前,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国内有关文件在后依次排列;同级标准中,按其发布顺序号从小到大排列。至于行业标准的排列顺序问题,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依次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在国内标准之后,按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顺序排列。在同一类标准中,也可参照上述的排列方式依次列出。其他国际标准的排列顺序与行业标准的排列顺序相同,即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依次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该一览表不应包含:非公开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和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上述三类文件可列人参考文献。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序问题,也是上报行业标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望引起重视。 3、条文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表达方式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的文件一览表,均系标准的条文中直接引用的文件。在标准的条文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标准条文中提及标准本身 通常,宜根据情况使用 “本标准??”或“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形式。然而,如果标准分为多个单独的部分,可使用下列形式:\的本部分”(只提及一个部分),\提及所有部分)。由于不注日期,这种提及方式应视为包括了所引标准的所有修改单和修订版。 (2)引用条文 ① 例如使用下列表述方式:“按第3章的要求”,“符合3.1的规定”,“按3.1b)的规定”,“按 3.1.1给出的细节”,“见附录C\“参见附录B\针对资料性附录),“按第 B.2章给出的要求”,“参见表2的注”,“见6.6.3的示例2”。 ② 如果需要引用列项中无序号的某项,则使用如下表述方式:“按 3.1列项中的第二项规定”。如果某条内无序号的列项多于一个,则使用如下表述方式:“按 5.2中第二个列项中的第二项规定”。 ③ 引用图和表 使用下述表述方式:“图 A.6所示”,“(见图3 )\2给出”,“(见表B.2)”。 ④ 引用其他文件 a)注日期引用文件 注日期引用时,使用下列表述方式:“??按 JB/T x x x x .3—1999进行试验,??”(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特定的部分),“??遵照JB/T x x x x—1997中第3章??”(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中特定的章),“??按JB/T x x x x .4—1999中表1的规定,??”(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第4部分中特定的表)。 b)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不注日期引用时,使用下列表述方式:“??按JB/T 5954.1和JB/T 5055规定的??”,“??见JB/T 10184......”。 以上内容是笔者在行业标准审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GB/T 1.1—2000的发布实施,现在总结出来,望能对以后的行业标准的编写有所裨益,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得更好。 标准的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应该可以引用著名厂商的设备使用说明吧? 我正在编写一个工艺标准,实在是无法引用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一些东西,不知道把把设备说明书引用进去可以否? 不可以!

根据GB/T 1.1-200之6.2.3条规定,“该一览表不应包含:---非公开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我个人认为设备说明书属于“资料性引用文件”,所以不可以引用!!!

没办法,我觉得只有写了,而不采用引用! 确实是这样!

而且设备使用说明不具备法律地位!

规范性引用文件喀嚓了也没啥关系,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目的就是在标准中需要用到其他被引用文件的内容时,不必重复罗嗦地将被引用文件的内容写进本标准,直接写上被引用文件的编号就可以了,可以引导读者去查找被引用标准。但如果被引用的文件不是GB1.1规定的那些国际、国内标准、行标之类,就可以在用到被引用标准的章节将被引用文件的内容写进去,后面附上参考文献;或者,将被引用的内容编写为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这要看标准的内容是否必须遵照附录内容,必须遵照,则为规范性,不必,则为资料性)。

如何理解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导语?

创建者 standard 日期 2005年5月9日 导语

在引用文件一览表前,应加上固定的导语言: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根据这短导语,应理解如下几点:

1、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其后发布针对此文件的勘误表适用于本标准,而其他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2、被引用的文件被修订后,如果没有公告说明其被废止,这项被修订的文件仍然是有效的。

3、对注日期引用的文件,也鼓励应用方研究其最新版本,并考虑可否使用最新版本。

4、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其所有修改单或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5、编写标准中的某部分,其规范性引用文件导语中的第一句话改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即将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庆法制发〔2012〕18号

2012-11-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概念界定

本规范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对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3适用范围

3.1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适用本规范。

3.2 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范。 4制定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5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6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6.1 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文件制定宗旨和草案的内容。

6.2 草案结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章节设置科学合理。

6.3 草案语言应当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惯例。 7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注重程序合法,维护法制统一;注重程序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注重程序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8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8.1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8.4 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8.5 其他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9制定规范性文件注意事项

9.1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确认本机关是否属于本规范第8条所列制定主体。 9.2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确认拟规范的工作是否全部属于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 9.3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确认起草的政策性规定是否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以政府名义发布。

9.4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确认起草的政策性规定是否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发布。 10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构

10.1 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例如交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和部门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10.2 上述机构需要就本机构管理或者协调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组织起草后提请业务部门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

10.3 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11 联合发文

11.1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应当与该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

11.2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应当提请政府主管领导协调后联合发布或者以政府名义发布。

11.3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12规范性文件需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情形

12.1 对所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12.2 对所辖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 12.3 属于重大改革措施,在所辖区域先行先试的。

12.4 需要修改、废止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已经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的。 12.5 涉及其他应当由政府批准事项的。 13主管部门转发上级文件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14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属于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业等社会主体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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