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行业标准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3)

2019-04-16 20:43

36.3.2 政策依据主要列举草案所依据的直接上位政策规定,一般不列举间接上位政策规定。依据几个上位政策规定的,可以只列举主要的政策规定,之后加上“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列举同位规范性文件、下位规范性文件。

36.3.3 事实依据是指地方的实际情况,一般表述为“结合本市实际”。 37概念定义表述规范

37.1 对草案中出现的难以理解的概念,应当作出定义。概念定义一般分为贯穿文件始终的基本概念定义和涉及部分条款的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定义。一般表述为:“本××所称××(基本概念或者专用名词、专业术语),是指××(定义)。”

37.2 基本概念定义放在草案的总则或前部,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概念定义放在草案的附则或末尾。定义必须清楚确切,不能使用含混的语词,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除被定义项本身是负概念的情况外,定义不能包含否定概念。 38适用范围表述规范

38.1 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指草案适用的地域、对象和行为。地域是指草案适用的行政区域,对象是指草案所调整的特定的人或者组织,行为是指草案所调整的特定行为。 38.2 草案的适用范围一般采取地域、对象、行为的组合方式或者单一方式表述。 38.2.1 组合表述:一般为“本××适用于××(地域)从事××(行为)的××(对象)”或者“凡在××(地域)从事××(行为)的××(对象),均应当遵守本××。” 38.2.2 单一表述:对特定行政区域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地域名称)”;对对象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对象名称,具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单位”、“个人”等)”;对行为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行为名称,一般直接写明行为的名称)”。

38.2.3 排除表述:适用范围有排除部分时,可以用“但书”的表述形式,在适用范围的后面加“??除外”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介于适用与排除适用之间的,可以用“××可以参照本××的规定执行”的形式表述。 39实施主体表述规范

39.1 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一般表述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9.2 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一般表述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39.3 依法获得授权的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一般表述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39.4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施主体的,一般表述为“××、××部门负责××和××工作”。

39.5 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在按上述方式对主管部门进行表述后,协管部门应当另设一款列出,一般表述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39.6 市级和县(区)的行政部门一起表述时,或者表述不特定区(县)的行政部门的,不写部门名称而笼统写为某一职能部门,即使用统称。市级行政部门单独表述的应当实写部门名称。

39.7 表述实施主体的名称可以用简称。第一次表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在其后以括号注名简称,后文则都使用该简称。 40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表述规范

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实施该文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有关主体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应当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或者被工作实践所公认,表述应当简洁明确,并应当按一定逻辑顺序排列。

第四节 分则部分

41分则内容总体要求

草案分则应当体现制定目的,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42分则主要内容

分则一般包括权利义务性规范、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43权利义务表述规范

43.1 禁止性规范,即规定行为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禁止??”、“不得??”、“不应当??”等。

43.2 义务性规范,即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应当??”、“有义务??”、“有责任??”、“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 43.3 授权性规范,即允许或授予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可以??”、“有权??”、“享有??权利”、“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43.4 倡导性规范,即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鼓励??”、“提倡??”、“支持??”等。

44法律责任表述规范

44.1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位置,一般接近规范性文件尾部,作为分则的专门部分放在分则的末尾,即置于权利义务之后、附则之前,未设置章节的,一般位于施行日期、废 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44.2 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一般不在同一条款中规定,法律责任应当与义务相对应,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定法律责任不宜笼统,应当明确、具体,其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内容的,应当有上位法依据。 44.3 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也可以原则地表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针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针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表述法律责任,一般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有明确具体的指引,不得使用“违反本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的形式。

44.4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宜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确实需要规定的,应当指明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表述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情形,处罚内容应准确援引有关上位法规定,不得做扩大解释。对行政处罚的表述采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方法进行,例如“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4.5 对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体。其中,责任主体一般是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例如“××(指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指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6 对刑事责任的表述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7 涉及到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责任,一般表述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5法律救济表述规范

法律救济条款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述。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节 附则部分

46附则内容总体要求

附则一般包括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定义、实施细则(办法)、过渡性条款、参照适用、施行日期以及废止事项,以上内容按顺序表述在规范性文件后部。 47实施细则制定

需要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当在文件内容中直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必规定由实施主体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实施配套性制度的,可以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规定。例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8过渡性条款

草案的实施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合法权利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例如“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49参照适用表述规范

参照适用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50施行日期表述规范

50.1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一般表述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50.2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0.2.1 为实行优惠、救济等措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0.2.2 涉及税收、金融、外事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的规定已规定了具体实施日期的,可以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50.2.3 因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等紧急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表述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

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时限。 52废止事项表述规范

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作出废止原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施行日期之后,作为一条来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文件的文号和发布日期,表述为“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的《大庆市??》(文号)同时废止。”

第六节 法律语言表述规范

53法律名称引用规范

引用法律法规名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使用书名号,但是注明简称的除外。 54法律条文引用规范

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时,三个以上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条至第×条”,不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条、第×条”。 55的字结构表述规范

“的”字结构指“的”字在句尾,省略中心语的一种表述形式,用于对条文适用的条件、主体、行为等事项的表述。例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6但书表述规范

56.1 “但书”结构指以“但”或者“但是”引出的一段文字,对其前文一般规定所作的例外、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规定。

56.1.1 规定例外情形。当草案设定的行为规范可能与其上位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交叉,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专门作“但书”表述,一般句式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6.1.2 规定限制情形。表述为“但(但是)??不(不得)??”。 56.1.3 规定附加情形。表述为“但(但是)??可以(应当)??”。

56.2 但书还有一种形式,即没有“但”的但书,如除外条款等,表述为:“??除??外,还??”或者“??除外”。 57惯用词和字的表述规范

57.1 规范性文件语言中应当使用双音节构词,例如“应当”、“可以”、“为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行业标准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拜天地主持词顺口溜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