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4)

2019-04-16 21:00

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 】【 】。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 。

第六章 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一)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3. ; 4. 。 (二)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第十六条 该商品房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镇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雨、污水排放纳入城镇雨、污水排放管网;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镇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镇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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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供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规划的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规划的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规划的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配置的电梯、消防、安防等设备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6.【规划的医疗卫生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7.【规划的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8.【规划的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9. 。 关于本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一) 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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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约金。

2. 。 (二)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1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2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3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8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9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十八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有以下原因之一需要延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 1.不可抗力;

2. ; 3. 。 (二)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书面通知买受人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

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无法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买受人未收到前述交接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手续的起始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接手续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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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买卖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满足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处理。

(四)交接程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流程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1.核实买受人身份。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出卖人核验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查验房屋状况。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查验该商品房时,出卖人予以配合,并与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房屋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3.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4.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出卖人向买受人转交房屋钥匙、用电卡、 、 、 等,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 、 等资料,完成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按买受人购买的【套】【幢】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住宅使用说明书》除对合理使用住宅有提示外,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一并附上。

(五)修复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按以下约定时间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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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道堵塞, 日内;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日内;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日内; 5. , 日内; 6. , 日内。 第十九条 逾期交房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不多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自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

(2)逾期在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

2. 。 (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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