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卖人依法选聘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二)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为 。 (三)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查验机构】【 】代为查验并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将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情况予以公示。
(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一。
(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__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释 义:本条是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填写栏目,由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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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 ; 3. 。 第三十一条 要约邀请与要约
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买卖双方均视为要约。
第三十二条 房屋不利因素告知
出卖人通过【告知书】【销售现场公示】【 】向买受人告知该商品房周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220KV以上的大型变电站、化学工厂、铁路等可能引起气味、污染、辐射性、噪音等不利因素。
不利因素告知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三条 销售承诺
(一)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三)出卖人承诺不擅自占用、处分和经营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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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配套设施设备,不改变其使用功能。
(四)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及时准确公示房源的可售、认(定)购、签订合同、合同登记备案、限售、抵押、查封等状态信息。
(五)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 】公示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机动车位(库)数量或配比、配置形式(地下建筑、机械、地面道路)等信息。
(六) 。 第三十四条 出卖人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履行承诺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一)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二)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三)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四)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五)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六)项承诺的, 。 第三十五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承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六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承诺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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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九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人清楚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相关规定,知晓本项目预售款监管专户账号,确认将房款缴至预售款监管专户。
(为确认已阅读上述内容,请购房人抄写以上黑体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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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字、盖章): 买受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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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注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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