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评议中要做到既要保护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保护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提意见的人打击报复,也不能借机诬陷被评议人。对被评议人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之前要注意保密,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泄露或与被评议人直接见面。
在民主评议期间,学院领导干部和教代会代表要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不得以评议为由制造矛盾,影响团结,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凡是不能遵守民主评议纪律的要追究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文件,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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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工代会主席团议事规则
为保证大会民主有序地进行,就大会主席团的职权和议事规则作如下规定: 一、大会主席团是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决定是否付诸大会表决。
4.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届期内如遇减员,可以调整和增补,但须经大会通过。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不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三、大会主席团人员组成
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应由学院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团的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本届主席团的人数定为9-13人。
四、大会主席团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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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代表团长联系会议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五、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秘书组的工作原则,并对秘书组的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六、大会主席团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的决议、决定方可成立。
七、对代表组成或代表就大会提出的建议,大会主席团经研究后可直接答复或责成秘书组作出解释。
八、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按照《秦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负责拟定大会议题交学院党委审定。
二、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执委会负责组织修改、整理大会上所审议的议案。执委会负有监督、检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的责任。
三、执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在全体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商议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执委会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四、执委会对下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和财经福利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五、执委会正、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召开碰头会,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为执委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工作。
六、执委会全体委员都要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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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教代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我院实施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院教代会),各部门实行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的二级教职工代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可实行教职工大会,下同)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为确保教代会(包括院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下同)制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参与学院和各部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也是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部门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各部门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院长要定期向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院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院内津贴分配、财经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院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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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参与推荐、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尊重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院部门范围内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和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学院各部门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
(四)对学院各部门领导实行民主监督,参与推荐、评议学院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院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0%左右,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人数30~50%,代表结构要合理,具有一定的广泛性,院教代会和学院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一般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一般占30%左右。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按届改选,可连选连任,院教代会的代表应同时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四)代表对全体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五)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调出学院、办理退休手续、长期脱产学习者等,其代表资格停止,所在单位应在下次教代会前补选出新的代表,经院工会审定后,方可取得代表资格。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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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学院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二级教代会主席团组成由学院各部门自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以学院各部门或若干基层单位组建代表团参加学院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议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各代表团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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