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操作规范(2)

2019-04-16 23:25

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科学安排,及时明确审计组人员组成及审计时间安排等,制订受托审计项目审计实施安排计划表(格式见附件15),在接到委托审计任务之日起三日内上报局审计中心。

2、项目审计组应由至少2名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审计组内部协调、项目审计进度和质量的把关以及与审计机关的联络沟通。审计组长一般应由协审单位对本项目领域审价较有经验、有资格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并须在原投标书中列明的协审人员中选择。

3、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长(主审)在实施审计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16),用以指导项目审计工作。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局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

4、协审单位项目审计计划安排在实施中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局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

五、组织实施项目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1、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计划时间节点要求,依据现有的送审项目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造价计价相关

规定,及时对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项目工程送审结算价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初审结果及时出具项目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7。

2、协审单位及其人员在项目初审阶段不得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单独接触。

3、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初审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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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应及时向局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反映。

4、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审计中心项目

联系人提交项目初审报告,局审计中心应做好初审报告接收和登

记工作。

5、初审阶段结束,项目初审报告经局审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踏勘阶段。

六、组织实施现场踏勘与查验

1、协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竣工图及其他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竣工现场对竣工的数量、规格、质地和品牌等进行认真踏勘与查验。协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应至少安排2名协审人员。

2、协审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前,应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必要的审阅,熟悉工程项目情况,做好现场踏勘前相关准备工作。

3、协审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局审计中心,中心原则上应安排2名审计人员一同参与对协审单位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

4、工程现场踏勘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一同参加,否则不得进行。

5、现场踏勘工作应认真、细致、高效,切忌搞形式、走过场。现场踏勘时,要对现场踏勘与查验的内容做认真记录并编号(格式见附件18)。特别是对竣工图与实际竣工情况不一致的,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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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拍照、丈量、记录等方式取得充分证据。

6、对于隐蔽工程,协审单位应组织人员,结合竣工图纸、联系单情况、监理记录和施工记录,认真研究竣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判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或手段进行实地查验。确需破坏性检查的,报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7、现场踏勘与查验的结果,经整理、汇总后编制现场审计签证单(格式见附件19),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后签名盖章。现场踏勘记录、现场审计签证单等审计证据材料应在提交项目中审报告时一并报投资审计中心备案。

8、现场踏勘和查验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考核的重点。复核发现未实施现场踏勘、记录和签证不全、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况的,均一票否决(取消该协审单位的协审任务分配资格)。

七、出具项目中审报告

1、现场踏勘和查验完成后,协审单位审计组应根据现场踏勘和查验结果,按照国家工程造价计价相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工程送审结算价进行计算审核调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出具项目中审报告。中审报告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20。

2、协审单位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计划时间节点要求,向局审计中心及时提交项目中审报告,并连同现场踏勘记录及签证等资料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审计机关复核。

3、审计中心应按要求做好项目中审报告接收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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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对账与签证

1、对账是协审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就工程结算中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并进行签证的过程。通过对账,中审结果的所有明细内容均要求有明确的答案,即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准确。

2、协审单位应在项目中审报告经审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对帐阶段。

3、协审单位组织进行对帐,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审计中心,中心原则上应安排2名审计人员一同参与。

4、对帐地点一般应安排在审计机关、协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办公场所,不得安排在施工单位或其他商旅娱乐场所。

5、协审单位审计组长应提前策划对账和签证策略,必要时应与局审计中心人员作必要的沟通。一般应先对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在执行政策制度基础上再核实量的问题,最后在既定原则下,核对单价问题。

6、每次对账,协审单位均应作好对帐纪要,将对账过程、结果及其证据记录固定下来(如记录当天达成一致的内容,以及约定下次对账的时间与要求等),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当场签证(对帐纪要格式见附件21)。重大事项的对帐过程及结果形成必须作详细记录,特别是无客观性证据的和争议较大的内容(如无价材料单价等)。

7、对帐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情况。但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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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问题,应尽量由协审人员自行解决,审计机关人员一般不给予答复。

九、项目协审定案并出具项目终审报告

1、对帐结束后,协审单位应根据对帐结果情况,对工程结算造价中审结果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协审结果定案表(格式详见附件22),撰写项目终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2、协审单位应将项目终审报告按规定程序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征求意见书格式详见 23),工程结算审计结果(项目协审结果定案表)应同时征求施工单位意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征求意见书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10个日历天内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3、协审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按规定期限向审计中心提交项目终审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24),并连同审计对帐记要等资料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审计机关复核。

4、审计中心应按要求做好协审单位终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接收和登记工作。

十、协审单位实施工程结算各环节审计应予把握的重点和相应要求

(一)招投标和合同的审计 1、审计重点

? 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行招标(包括擅自自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人为肢解工程规避区级公开招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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