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根据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检验规则。
1 受检产品范围
1.1 一般液态单元: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4小类。
护发清洁类:如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梳理剂、发胶(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类:如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等。
染烫发类:如染发剂、烫发剂等。 啫喱类: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1.2 膏霜乳液单元: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护肤清洁类:如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 发用类:如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1.3 粉单元: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散分类:如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 块状粉类:如胭脂、眼影、粉饼等。
1.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气雾剂类:如摩丝、发胶、彩喷等。 有机溶剂类: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1.5 蜡基单元: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如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
1.6 其它单元:属于化妆品但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2 检验依据
26
2.1产品标准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 1858-2004 香水 古龙水 QB/T 1859-2004 香粉 爽身粉 痱子粉 QB/T 1861-1993 香脂 QB/T 1862-1993 发油 QB/T 1974-2004 洗发液(膏) QB/T 1975-2004 护发素 QB/T 1976-2004 化妆粉块 QB/T 1977-2004 唇膏 QB/T 1978-2004 染发剂 QB/T 2284-1997 发乳 QB/T 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2287-1997 指甲油 QB 1643-1998 发用摩丝 QB 1644-1998 定型发胶 QB/T 2660-2004 化妆水 2.2 试验方法标准
GB/T 13531.1-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1995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2.3 综合标准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2.4 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27
GB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 GB 7918.1-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GB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的苯二胺的测定 QB/T 1864-1993 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中铅 2.5 企业标准
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3 抽样
3.1审查组在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时,同时进行抽样工作。审查工作结束后,样品和封样登记表由审查组统一签封,交生产企业送到或寄往指定的检验机构。
3.2 抽样地点:在企业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3.3 在保质期内的产品菌属抽样范围。 3.4 每一单元产品分为若干小类:
⑴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 ⑵ 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发用类。 ⑶ 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⑷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有机溶剂类。 ⑸ 蜡基单元:不分小类。 ⑹ 其它单元:不分小类。
每一小类抽一个品种,每一品种的抽样数量为30瓶(袋、盒、支)(其中10瓶供净含量检验用,5瓶供标签、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用,15瓶用作复检样),并附一标样;另外企业应提供同种产品的空包装10个。4 检验项目、内容及缺陷性质(见附表1)。
28
5 检验程序
5.1 受检企业必须自封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封样品送到或寄往指定检验机构。
5.2 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标签、净含量、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5.3 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规定格式汇总表一并寄到审查部。 5.4 每个产品收取检验费,由企业将检验费交至或汇到检验机构。 6 产品合格与否判定
6.1 净含量、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6.2 标签指标为轻缺陷指标,不作为该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6.3 同一单元产品中的不同小类中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小类产品不合格。 附表1
化妆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内容及缺陷性
缺陷性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执行标准 质 重 轻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注、生产许可一 标签指标 证及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等 二 净含量指标 净含量 JJF 1070-2000 √ GB5296.3-1995 √ 备注 外观、色泽、香气、膏体结构、按有关国家标三 感官指标 清晰度、粉体、透明度、块型、准、行业标准√ 均匀度等
29
或企业标准 耐热、耐寒、pH值、泡沫、粘度、有效物、活性物、离心分离、密四 理化指标 度、浊度、色泽稳定性、细度、总固体、涂擦性能、干燥度、牢固度、疏水性、氧化剂浓度、染色能力等 Pb、Hg、As、细菌总数、粪大肠五 卫生指标 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甲醇、对苯二胺等 GB 7916-1987或企业标准 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企业标准 √
关于对《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的通知
全许办【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为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对《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做了一些补充修改。请将补充的内容,增加到《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一并执行。对《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的条款;按此次修改的执行,原条款废止。
附:《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修改内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01年12月21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