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1],平野龙一书,第217页。
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3版,第234页;前引[1],西田典之书,第198页;前引[23],曾根威彦书,第151页;等等。
Vgl.,Harro Otto,Grundkurs Strafrecht,Die einzelnen Delikte,6.Auf.,Walter de Gruyter 2002,S.250.
打开任何一个网站搜索,都会发现许多诉讼诈骗的实际案例。
潘晓甫、王克先:《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第3版。
这是持上述观点的人否认诉讼诈骗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
参见前引[1],Gunther Arzt\Ulrich Weber书,S.429ff;前引[34],前田雅英书,第249页。
参见前引[26],大冢仁书,第275页。
如果说这是否认诈骗罪的理由,那么它同样也是否认敲诈勒索罪的理由。
前引[23],曾根威彦书,第151页。
转引自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作者发行1999年增订2版,第412页。
参见前引[1],西田典之书,第190页以下。
当然,如果将自动取款机视为人的意思的延伸,或者是人的代理,进而将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也不失为一种思路。但这种思路会导致诈骗与盗窃丧失明确界限。
参见[日]伊藤涉:《有关信用卡的犯罪》,《法学教室》2001年第6期,第43页;日本最高裁判所1950年2月24日判决,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4卷第2号,第255页。
虽然在民法上,存款届银行占有和所有,存款人只是享有债权。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似乎属于二者间诈骗。但在刑法上,由于存款人丧失了债权,而成为实际的被害人,所以,认定为三角诈骗比较合适。
例如,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在讨论三角诈骗罪时列举的适例是:?行为人欺骗银行的支店长,进而接受了融资时,被欺骗者与处分行为者(交付者)是该支店长,但被害人是银行。?(前引[1],西田典之书,第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