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
故的发生。从购买、储存、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消除被盗、流失、转借、赠送等不良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矿区内且与公司产生民爆物品申请
使用的单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建立完善以下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必须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民爆物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同时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6、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 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民爆物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第四条 建立完善民爆物品岗位责任制:
1、民爆物品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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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物品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各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物品单位,都要与公司签订《民爆物品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 第五条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物品时,根据本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到保卫科、安全科审查再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理购买手续。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柜容量,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 4、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物品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按照(表五)申请程序填报,并经负责人、值班长批准后,向保管员提交申请,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负责人)批示如实发放,无领导(负责人)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6、放炮员领到民爆物品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并放在加锁的临时储存箱内。 7、爆破完毕后,认真核查各类民爆物品,剩余的及时清退,不准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民爆物品分开驮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
第六条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批购制度:
1、民爆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民爆物品时,由供销科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民爆物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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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物品,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四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物品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物品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四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第九条 建立完善以下民爆物品警卫看守制度:
1、库管员要坚审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库管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确保民爆物品库安全。 第十条 建立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物品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 2、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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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途中,要按指派专人押运,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第十一条 建立民爆物品定量申请、存储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申请,用剩的必须清退。
2、民爆物品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民爆物品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二条 建立民爆物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物品,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物品,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销毁,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民爆物品的销毁必须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第十三条 建立防止民爆物品丢失制度:
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四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设施,齐全有效,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民爆物品的发放使用,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追究责任。
5、现场使用的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制度,对剩余的民爆物品,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保管员要认真填入(表三、表四、表六、表七)中。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物品,送会公司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建立爆破工作领导人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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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2、负责制定本单位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4、负责本单位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负责组织爆破安全、业务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人员、爆破器材仓库管理人员,严防民爆器材的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与爆炸案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员岗位职责制: 1、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负责对储存、使用、运输民爆物品的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
2、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瞎炮,按规定时间和安全情况解除警戒。
3、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遇有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对领取的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跟踪管理。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爆破段、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与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民爆物品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5、检查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现场的遗留物剩余的民爆器材,及时清退入库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细则,确保安全爆破。 3、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剩余的民爆物品当班清退,严防丢失、被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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