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爆破后要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爆破物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在一起。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清和帐目清、帐物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清退民爆物品时要认真检查清点入库,并做好登记。
5、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放给非爆破人员民爆器材,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洪和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民用物品库房看守员岗位责任制:
1、要严格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和容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证件,填好入库登记簿。
3、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动向,晚上不准睡觉,在库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做好检查、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4、对进入库区内的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库内严禁烟火。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性能有效。如有损坏及时报告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驮运民爆物品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民爆物品的驮运工作。
2、驮运民爆物品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精力充沛。
3、驮运民爆物品时,须”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安全驮运。
5、驮运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要配合押送员、保管员清点核对数量。
6、不准使用拖拉机、柴油机、电瓶车、翻斗车和畜力车拉运民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 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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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 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 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 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 保管员对发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六严禁、十不准”制度: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为配备炸药、雷管柜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第三章 爆破器材库、柜、箱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爆破器材库库区的设置和布局,必须严格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计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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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三防”工作,暨“人防、犬
防、技防、物防”。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配备经公安部门检验合格的保险柜。 第二十六条 各爆破中段所领用爆破材料应该放在顶板完好,较安全且加锁的临时储存箱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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