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5年)(2)

2019-04-17 14:59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回复:你好!所提信息不足以判断,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政策,应当依据相关政策建设,避免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耕地保护司)

光伏发电设施用地如何审批供地? 网名: 郭 先生

/女士

通讯地址: 江西省 ************

2015.04.13

邮箱: guos*

@*****

咨询:有一光伏发电企业拟在我区利用荒山坡,搭建光伏发电设施,使用期限可达20余年。请问该发电设施怎么审批、供地?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尚未最后明确。(耕地保护司)

占用资源储量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有何区别?

2015.05.22

网名: 穆 先生/

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4980*

@*****

咨询:请问占用资源储量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区别?对于露天开采矿山,截止某一天矿山的占用资源储量是不是等于保有资源储量与矿柱占用资源量之和?或者说占用资源量=保有资源储量+动用资源储量+矿柱占用资源量?

回复:你好!一、在矿产资源管理范畴,查明资源储量和占用资源储量通常是针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来说的。查明资源储量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范围内经过勘查工作已发现的并经评审备案的包括探明的、控制的和推断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占用资源储量是指采矿权人占用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包括动用资源储量(采出量和开采损失量)和未动用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须通过申请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查明资源储量和占用资源储量。探矿权人依据查明资源储量申请成为采矿权人后,查明资源储量可转化为占用资源储量,占用资源储量是采矿许可证范围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一部分或是全部。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关注。(矿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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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源储量司)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问题咨询 2015.05.28 网名: 李 先通讯地址: 邮箱: zhao*

生/女士 ************ @*****

咨询:发改价格[2014]27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对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放开,我想咨询一下原来《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2017号)直接废止了吗?

回复:你好!《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2017号)的效力问题应当由牵头部委负责认定。(政策法规司)

国土批[1996]90号文件是否有效? 网名: 梁 先生通讯地址: 太原市 /女士 ************

2015.05.29

邮箱: lian*

@*****

咨询: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批复(国土批[1996]90号)》是否属于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管理规章?2、如果有效,为什么2010年第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公告》和2011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没有这份文件?3、如果无效,为什么201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没有这份文件?

回复:你好!1、2010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因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批复(国土批[1996]90号)》已经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布的是明令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司)

光伏项目在土地方面有何相关政策扶持? 2015.08.28 网名: 孝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sdbz*

女士 ************ @*****

咨询:请问上光伏项目后对土地有什么相关的政策扶持吗?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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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是农光、渔光。谢谢!

回复:你好!光伏项目属新型能源产业项目,项目用地有一定的特殊性,我部已关注该问题,正在抓紧研究相关政策。(耕地保护司)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冯 先生通讯地址: 吉林长 /女士 ************

2015.08.28

邮箱: zhan*

@*****

咨询:《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中对宅基地的补偿提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的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要区别于市(县)政府出台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如果有区别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回复:你好!近年来,我部指导各省(区、市)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多种因素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并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涉及宅基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保护司)

项目征地时耕地面积如何测算? 网名: 孙 先生通讯地址: 海阳市 /女士 ************

2015.08.28

邮箱: 8203*

@*****

咨询:目前一条经过我市的高速公路征地,勘测定界时,将耕地内的田坎、农村道路、沟渠、零星地物均按照耕地计算面积,导致耕地面积超出实际占用面积30多公顷,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也随之增加,请问征地时的耕地面积如何测算,应算净面积还是毛面积?

回复:你好!项目征地勘测定界时,涉及用地应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21010-2007)确认具体地类并计算分类面积。(耕地保护司)

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周 先生通讯地址: 吉林省 /女士 ************

2015.08.24

邮箱: 3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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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咨询:我是吉林省一名基层工作人员,这里冬季气候寒冷,今年有一个项目用地,占用一般农田建设连栋温室大棚,属于三面砌墙、另一面及上部用钢结构建、塑料覆盖(非玻璃和PC板)、冬季烧煤取暖的温室大棚,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大棚等为设施用地”的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谢谢! 回复:你好!请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127号文件,确定地类。属于耕地的,无需办理手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127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耕地保护司)

分期缴纳出让价款需支付利息有何规定?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济宁市 /女士 ************

2015.08.17

邮箱: zhan*

@*****

咨询:关于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利息问题,国土资发〔2010〕34号、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发〔2011〕26号文件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50%,余款最迟不超过一年。以上文件均未规定,缴纳余款时需要缴纳利息。但在系统下载出让合同时,第10条规定,要求缴纳余款的同时需缴纳利息。请问,这有什么依据吗?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分期支付的情形中明确了“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财务司)

相关文件取消后的矿业权协议出让问题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5.08.14

邮箱: 1758*

@*****

咨询:您好!我想咨询:《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于2015年5月10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后,可否继续办理相关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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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协议出让?如可继续办理,办理程序如何?

回复:您好!按照国发【2015】27号要求,自2015年5月10日起,不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目前正在研究该审批事项取消后,协议出让申请与矿业权审批登记衔接的相关要求,待文件正式印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矿产开发管理司)

农村土地征收的流程环节和规定期限咨询 2015.09.28 网名: 杨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2622*

女士 ************ @***** 咨询:请告知,农村建设用地征收从征收方案批准到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全部流程环节和每个环节规定期限。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履行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予公告。具体要求和时限可详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耕地保护司)

征收土地报国务院审批范围相关咨询 网名: 魏 先生通讯地址: 重庆市

/女士 ************

2015.09.26

邮箱: 3468*

@*****

咨询:关于征收土地报国务院审批范围,在《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规定征收以下土地由国务院审批:“(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针对第三条中提到的“其他土地”是指除耕地以外的土地,还是指包括耕地在内的所有土地呢?

回复:你好!其他土地指集体土地,即包括耕地等在内的所有集体土地。(耕地保护司)

河道治理是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办

2015.09.26

理农用地转用 网名: 金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8345*

女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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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咨询:您好,水务部门的河道治理工程,是否应当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征地和办理农用地转用。按照地类认定,是117沟渠认定么,是否属于建设用地?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来确定建设设施属于何种地类,如属于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如何审批供地? 网名: 谢 先生通讯地址: 甘肃省

/女士 ************ 2015.09.28

邮箱: 6011*

@*****

咨询:有一光伏发电企业拟在我县搭建光伏发电20MW设施,需占用800亩山地,使用期限可达25年。请问该发电设施应该如何审批、供地?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是新型能源产业,用地上有其特殊性。目前,我部正在从光伏发电用地地类认定、用地取得方式等方面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待明确后指导各地执行。(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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