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1.1.1 加强定期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运行人员进行运行分析、调整操作训练,熟悉机组系统、设备性能及有关标准、规程和措施。运行人员要加强炉膛灭火放炮的事故预想,加强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反事故演习。
6.1.1.2 有关规程和措施应不断更新、完善,定期进行修订;使之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
6.1.1.3 锅炉灭火跳闸后,应按规定进行吹扫,严禁未经吹扫强行点火。
6.1.1.4 应制订有关炉膛安全保护装置和监测设备等的定期检查、校验、维护制度和保护退停审批、限期恢复制度。
6.1.1.5 直吹式制粉系统停运或中贮式给粉机停运,应按运行规程进行系统吹扫,防止再次启动时,使大量煤粉进入炉膛,造成炉膛爆燃现象发生。
6. 1. 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运行人员,作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1.2.1 每天对入炉煤均应进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运行人员。 6.1.2.2 建立燃煤的监督、混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制度。
6.1.2.3 有条件的电厂可配备燃煤快速分析设备,以煤质测试结果指导锅炉燃烧。机组低负荷运行期间应特别重视煤质变化,加强燃烧调整,保证燃烧效率。
6.1.2.4 保证机组低负荷运行期间应特别重视煤质变化,加强燃烧调整,保证燃烧效率。
6.1.3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6.1.3.1 燃烧器改造前应组织充分的技术论证。
6.1.3.2 燃烧器改造后,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确定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制定锅炉低负荷燃烧调整及运行控制的措施。
6.1.3.3 改烧煤种之前,应进行技术论证。
6.l.3.4电厂应建立不同煤质情况下的燃烧运行卡。
6.1.3.4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6.1.4.l 运行中加强炉膛负压的监视,当煤质低劣、负荷过低、煤质潮湿等原因造成燃烧不稳,负压波动较大时,应及时采取投油助燃等稳燃措施。
6.1.4.2 锅炉灭火后,在重新点火前一定要进行炉膛的吹扫,将积存在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清除掉,并防止燃料进入炉膛和烟道内。吹扫空气量一般为额定负荷空气量的25一30%,吹扫时间必须连续保持不少于5分钟,保证吹扫彻底。禁止随意取消吹扫或者缩短吹扫时间、进行旁路点火或爆燃法恢复燃烧。
6.1.4.3 重新点火后,在加负荷或投粉时油枪燃烧必须正常,并有专人监视着火情况,发现煤粉喷入炉膛后不着火时,必须立即停止投粉,先将油枪调整好,待燃烧稳定后再进行投粉。
6.1.4.4 若锅炉点火不成功,应及时查找原因,不盲目重复点火,不允许采取不正常手段,进行短路操作。
6.1.4.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特别是一次风速的监视,防止因风速过低煤粉堵管或风速过高燃烧不稳而造成锅炉熄火。
6.1.4.6 燃烧煤质变化频繁时,应加强燃烧监视,特别是炉膛负压及火检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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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及时作好燃烧调整。
6.1.4.7 当某只燃烧器连续数次投不上时,应立即停止,未查明原因,严禁继续试投。
6.1.5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6.1.5.1 运行中加强对火焰探头冷却风的监视,确保冷却风风压和流量的正常。保持各火焰探头冷却风量的均衡分配,尤其是离冷却风机最远的火焰探头,其冷却风量不应少于火焰探头制造厂所要求的值。
6.1.5.2 定期对火焰探头进行检查,并对炉膛负压管路进行吹扫。 6.1.5.3 有条件的应增加火焰电视设备。
6.1.5.4 炉膛压力取样测点安装部位应合理,符合要求。
6.1.5.5 炉膛压力高、低保护定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
6.1.5.6 火检探头测点安装部位应合理,保证位置正确。
6.1.6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作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给粉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6.1.6.l 灭火保护装置若发生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 2 4小时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
6.1.6.2 建立设备定期倒换制度,定期进行工作火焰探头冷却风机和备用火焰探头冷却风机倒换运行,并定期检查低风压自启动功能,以确保备用火焰探头冷却风机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6.1.6.3 应确保火焰探头冷却风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当两台冷却风机同时运行,才能维持所需冷却风风压和风量时,应考虑冷却风机增容。
6.1.6.4 对于采用以给煤机(或给粉机)启停作为火焰信号存在与否的旁证系统,则必须确保给煤机(或给粉机)磁力启闭器工作电源的可靠性,应采用双路供电自动切换、不间断的电源系统,以防瞬间失电,误发炉膛灭火跳闸。 6.1.7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磨煤机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6.1.7.l 对于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应进行给粉机特性试验,以确定最佳调节范围,防止给粉不均或给粉自流。
6.1.7.2 对于直吹式制粉系统,应进行一次风调平试验,以确保同层各一次风喷口风粉分配均匀性。
6.1.8 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6.1.8.l 每次启动前应做油系统泄漏试验。
6.1.8.2 加强油枪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能够随时正常投用,严密不漏油。
6.1.8.3 油枪点火时,应尽量缩短点火时间,一般点油枪时如在10s内未能点燃,应立即切断油源。查明原因、经调整后重新点燃。
6.1.9 对于使用燃气助燃或燃烧的锅炉,应加强对燃气系统的管理。 6.1.9.1 在燃气系统范围内动火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6.1.9.2 动火或点火前,应检查燃气是否泄漏,如发现泄漏,应立即处理。 6.1.9.3 在锅炉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燃气系统的巡视检查。 6.l.9.4 燃气系统范围内,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6.2 防止严重结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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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 6.2.1.1 为防止锅炉严重结焦,应加强电厂入厂煤的分析及管理。
6.2.1.2 应加强入炉燃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发现易结焦煤质时,及时通知运行人员。
6.2.1.3 加强运行培训和考核,使运行人员了解防治炉膛结焦的要素,熟悉燃烧调整手段,避免锅炉高负荷工况下缺氧燃烧。
6.2.1.4 加强氧量计、风量测量装置及二次风门等锅炉燃烧监视调整重要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形成定期校验制度,以确保其指示准确,动作正确,避免在炉内形成整体或局部还原性气氛,从而加剧炉膛结焦。
6.2.1.5 重视锅炉燃烧器的安装、检修和维护,保留必要的安装记录,确保安装角度正确,避免一次风射流偏斜产生贴壁气流。必要时应进行冷态炉膛空气动力场试验,以检查燃烧器安装角度是否正确。
6.2.2 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6.2.2.1 发现有结焦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轻直至消除结焦现象。必要时应进行专项燃烧调整试验,找出原因对症处理。
6.2.2.2 若发现有大焦、塔焦影响安全运行时,严禁运行中打焦,应立即停炉处理。
6.2.2.3 增加炉膛卫燃带时,应作好技术可行性论证。
6.2.3 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6.2.3.1 加强吹灰器系统的检修和设备维护,从而保证其正常、有效的投运。 6.2.3.2 吹灰蒸汽压力和温度定值必须满足厂家要求,以确保吹灰蒸汽过热度和吹灰效果。
6.2.3.3 电厂应制定严格的吹灰系统设备维护及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并坚决执行。 6.2.4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及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435-91)有关要求以及其它有关规定,重点要求如下: 7.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7.1.1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7.1.1.1 锅炉正常运行期间,应执行粉仓定期降粉制度,降粉周期及降粉幅度列入运行规程。正常停炉前根据煤质及停炉时间,确定是否粉仓烧空。一般超过三天时应将粉仓烧空,并制定粉仓烧空的专项措施。
7.1.1.2 紧急停炉后,应严密监视粉仓温度,必要时应将粉仓内存粉放掉。 7.1.1.3 大小修时应进行粉仓的清理工作,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消除粉仓的漏风及积粉死角。
7.1.1.4 严格规定并执行对木屑分离器的清理制度。
7.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后,对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有条件的,停运时对煤粉仓实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
7.1.2.1 运行规程中应严格规定磨煤机的出口温度限值,运行操作中,特别是在磨煤机启动暖磨和停止过程中吹扫抽粉应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来进行。
7.1.2.2 煤粉仓实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后,应避免煤粉结块而致使给粉机下粉不畅,从而影响燃烧稳定性。
7.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燃引起粉仓爆炸。
7.1.4.1 应保证制粉系统及粉仓的严密性;制粉系统及粉仓设有消防装置,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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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投入使用。
7.1.4.2 每次机组大修应对灭火装置进行检修。
7.1.4.3 往粉仓外排粉时,应充分作好防火准备,防止煤粉自燃引起煤粉着火爆炸。
7.1.5 根据粗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1.5.1 粉仓温度测点的数量和安装位置要作施工设计,一般可考虑设在四角,距仓顶不同高度上分别布置测点。
7.l.5.2 锅炉停运后,应有专人监视粉仓温度值。
7.1.5.3 每次机组大修时应对粉仓温度测点进行校验。
7.l.5.4 正常运行期间,温度测点如出现坏值或测量不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查找原因,保证其正确性。
7.1.6 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杭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7.1.6.1 制粉系统的热风门必须设计为可以确保严密关闭的阀门或挡板。直吹式制粉系统应在磨煤机出口配有快速隔断阀。
7.1.7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7.1.8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7.1.8.1 每次机组检修应对防爆门进行检查。
7.1.9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KK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
7.1.9.l 煤仓的管理:大修停炉前,应提早安排将煤仓的原煤磨空,防止煤仓中长时间积煤自燃,并进行清理工作。备用磨煤机应安排定期运转,避免原煤仓的原煤长期存放。
7.1.9.2 定期对制粉系统中可能存在积粉的设备及管道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及改进,防止积粉的产生。
7.1.9.3 制粉设备磨损后检修中,宜采用挖补方法,不能采用贴补方法,以防止夹层积粉自燃。
7.1.9.4 加强对锁气器的检查,保证锁气器动作正常。
7.1.10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 7.1.10.l 绞龙使用后,应及时清理积粉,并定期检查试转。 7.1.10.2 绞龙启动前应检查有无自燃现象。
7.1.11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7.1.12 输煤系统应加强三块(铁块、木块和石块)分离的管理,确保三块不进入磨煤机。
7.1.13 对于中速磨煤机,应加强石子煤箱的清理工作,防止石子煤着火。
7.1.14 磨煤机的充惰系统应做好暖管及疏水工作,并保证随时可投入。对于中速磨煤机,应加强充惰的管理,在磨煤机启动前及停止时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充惰。 7.1.15 钢球磨煤机的空转时间不宜过长。磨煤机加钢球应在磨煤机稳定运行时进行,不可在锅炉运行而磨煤机停运期间加钢球。
7.1.16 制粉系统的设备,当存在一台以上同种设备时,应制定设备的定期轮换制度并确保执行,杜绝备用设备长期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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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7 对于磨煤机入口风道上的隔绝门,应加强检查,确保严密不漏风。磨煤机出口的阀门开关应灵活,且应能快速关闭。
7.1.18 制粉系统的所有风压、风量及温度测点应定期检查校验,要求表盘指示准确,确保提供真实可靠的运行监控数据。
7.1.19 禁止在磨煤机运行时进行动火工作,在磨煤机停运时若进行动火工作,应作好可靠的安全措施。
7.1.20 对制粉系统的温度及风量控制应加强监视,按所使用煤种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7.1.21 制粉系统的启停应严格按照相关运行规程和措施进行。并根据实际出现的问题或设备改进及时修订有关措施和运行规程。
7.1.22 制粉系统的连锁保护必须正常投入,特别是当磨煤机跳闸时,必须检查给煤机是否正常联跳。
7.1.22.l 制粉系统的联锁及保护应定期进行试验传动检查,必须保证动作的正确性。
7.1.23 定期对煤粉细度进行测量,必要时进行调整,保证细度合理。 7.2 防止煤尘爆炸
7.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
7.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设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7.2.3.1 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在最近一次大修中补做漏风试验。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8.1 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位计。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8.2 汽包水位计的安装。
8.2.1 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如安全阀排汽口、汽包进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离器水槽处等),若不能避开时,应在汽包内取样管口加装稳流装置。
8.2.2 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管孔位置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一般应有足够的裕量。
8.2.2.1 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孔位置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低停炉保护动作值30mm以上。
8.2.3 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或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应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侧取样管应向上向汽包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向汽包方向倾斜。 8.2.3.1 在保证汽水取样管倾斜度的同时还必须保证汽水取样管的走向要符合要求,尤其对于差压式水位计的汽水取样管更有严格要求:水侧取样管在与平衡容器引出取样管并列走向之前,不得向上弯曲。
8.2.3.2 就地水位计、差压式水位计平衡容器与汽包连接的汽水取样管的内径应不小于2 5 mm。
8.2.4 新安装的机组必须核实汽包水位取样孔的位置、结构及水位计平衡容器安装尺寸,均符合要求。
8.2.4.1 新安装水位计的汽水取样管的走向和倾斜度也应满足上述要求,并要建立相应的详细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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