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8)

2019-04-17 15:22

12.2.6.1 应用软件的修改必须要有修改方案,并经相关技术人员确认无误后,按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执行。重大修改原则上应在机组停运期间进行,并应对修改结果及相关系统进行模拟试验,确认修改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投入正常运行。

12.2.6.2 DCS的系统软件和在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必须有备份,并有专人专门保管,软件修改、更新、升级后同时应对相应的备份更新。

12.2.6.3 严禁在 DCS控制系统上运行与该系统无关的软件,所使用的软盘、光盘应严格审查管理,确保不带病毒。 12.3 防止热工保护拒动。

12.3.1 DCS部分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的系统配置应符合12.1条中的要求,FSSS的控制器必须冗余配置且可自动无扰动切换,同时FSSS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手动火焰检测器和全部逻辑的试验功能。

12.3.2 对于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应保证装置(系统)本身完全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系统涉及到的炉膛压力的取样装置、压力开关、传感器、火焰检测器及冷却风系统等外围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12.3.2.1 压力开关等必须定期校验,作好每次校验前后的动作记录,并存档;当发现整定值在运行后有较大变化(上次校验动作值与本次校验前动作值差值较大)时,应缩短校验周期,必要时更换压力开关,以保证动作值的准确和稳定。

12.3.2.2 炉膛压力的取样管路及装置应定期吹扫,以防止取样管路及装置堵塞;炉膛压力取样管路及装置的结构不能进行吹扫的,应尽快进行改进。 12.3.2.3 加强对上述设备及装置的检查、维护和校验。

12.3.3 定期进行保护定值的核实检查和保护的动作试验,在役的锅炉炉膛安全监视保护装置的动态试验(指在静态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锅炉运行工况,达到MFT动作的现场整套炉膛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闭环试验)间隔不得超过3年。 12.3.3.1 进行动态试验必须有试验方案,以保证试验的安全、正确和全面。 12.3.3.2 应建立定期保护定值核实检查和保护动作试验的档案,以便全面评价保护系统的可免性。

12.3.4 对于已配有由 DCS构成 FSSS及含有相关软逻辑的热工保护系统,在进行机、炉、电联锁与联动试验时,必须将全部软逻辑纳入到相关系统的试验中。

12.3.5 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ETS)和汽轮机监视仪表(TSI)应加强定期巡视检查,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土 5%。TSI的CPU及重要跳机保护信号和通道必须冗余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12.3.6 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保护、低真空等(装置)每季度及每次机组检修后启动前应进行静态试验,以检查跳闸逻辑、报警及停机动作值。所有检测用的传感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检验周期内。

12.3.6.1 每次机组检修后启动前必须对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ETS)逐个保护条件进行静态试验,并且对于有条件进行动态试验的保护(如低油压保护、低真空保护等),应采取动态试验。

12.3.6.2 对于轴振动测量不但要进行传感器的位移特性校验,而且还要对整个轴振动测量系统进行振动幅值和频响特性校验。

12.3.7 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其它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在24 h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 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的发生,应认真贯彻《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199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3~110 kV电网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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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1995)、《220~500 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59——199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安生[ 1997] 356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调[ 1994] 143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效措施要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 623——1997)及相关规程,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3.1 高度重视继电保护工作,充实配备技术力量,加强继电保护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的稳定。

13.2要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及反事放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防止继电保护“三误”事故的发生。

13. 2. l各单位均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认真贯彻执行,使各项工作行为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13.2.2 继电保护定值必须根据有关规程进行认真的整定计算,经审核后以正式定值单的形式下达,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照定值单要求进行整定,并利用实际通电的方式进行验证。保护装置须由调度值班人员与现场运行人员对定值单执行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13.2.3 继电保护现场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等规程规定。各运行单位必须针对所维护的每一套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根据现场的实际接线,及时编制、完善继电保护检修处缺工作典型安全措施票,并纳入计算机管理,用以指导继电保护人员在现场工作中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避免丢项漏项。通过有秩序的工作和严格的技术监督,杜绝人为责任造成的“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

13.2.4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的调试、校验,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规程进行,并有正式书面报告备查。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安装、调试与定期检验的工艺流程和验收条例(大纲),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装、调试与检验的质量符合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13.2.5 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设备情况制定相应的现场运行规程,以指导现场运行人员的操作及监视工作。现场运行规程中应包括装置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异常情况简单处理、当被保护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行为,以及装置正常、异常、动作后的信号指示和报告内容的含义等。

13.2.6 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必须做到“图纸实物相符”。任何改动必须有正式的文字记录,注明改动原因、审核人、批准人以及改动前后的具体情况并存档备查。

13.2.7 在交流电压回路、断路器失灵保护、母线差动保护、远跳、远切、联切回路以及“和电流”等接线方式有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以及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方式的变电站设备检修而相邻断路器仍需运行时,应特别认真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13.2.8 所有的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发电机的纵、横差等)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和差回路的电流外,还必须测量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电压,以保证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13.2.9 强化对故障录波器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13.3 各级调度应根据电网结构的变化,贯彻执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运行规程,制定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适应现代电网的发展需要,积极稳妥采用继电保护新技术、新设备,组织编写新装置的检验规程。进一步加强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充分发挥继电保护效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拒动、误动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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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13.3.1 各单位继电保护部门在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继电保护整定规程,根据电网结构的变化及上级调度部门下发的综合电抗进行计算,并编制相应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或细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3.3.2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

13.3.3 选用新原理、新技术的继电保护设备时,必须是经过技术鉴定的产品(首次选用的进口保护装置必须通过原电力部指定单位的动模试验),经过有关专家论证符合电网和电厂的配置原则和使用要求,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同时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13.3.4 新型继电保护装置进入电厂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上一级部门同意;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对试运行的整体情况应予以认真监视。 13.3.5 在厂内首次使用的新型继电保护装置,在投运后3个月内应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写检验规程,必要时进行典型试验。

13.3.6 电网结构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时,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人员应对现有运行保护装置的定值进行核查计算,不满足要求的保护定值应限期进行调整。安排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尽量避免继电保护定值所不适应的临时性变化。

13.3.7 认真做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相关回路的定期校验工作,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规定,进一步提高校验质量,做到不超周期、不甩项、漏项。

13.3.8 加强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等重要保护的运行维护,坚持继电保护设备的24小时消缺制度。各运行单位须进一步加强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相关回路异常处缺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完善快速主保护备品、备件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健康运行。

13.3.9 认真做好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的管理工作,未经主管部门认证的微机保护软件版本不得投入运行。应特别注意微机保护联网系统的安全问题,防止因各类计算机病毒危及设备而造成微机保护不正确动作和误整定、误试验等。

13.3.10 加强对保护信息远传系统的管理,注意防止干扰信号经由微机保护的通讯接口侵入,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不允许开放微机保护远方修改定值、软件和配置文件的功能,特殊情况下需开放此功能时,必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要备案。

13.3.11 进一步加强对继电保护试验仪器、仪表的管理,认真进行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尤其要注重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的检验与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试验设备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对保护装置的误整定、误试验。

13.4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继电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强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力度,指导、协助发、供电单位加强继电保护工作,提高全网继电保护工作水平。

13.4.1 进一步强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13.4.2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必须贯穿电力生产的全过程,在发电厂建设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改造、运行维护各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13.4.3 进一步加强对运行设备及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加强对各项反措落实情况的技术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13.4.4 注重对基建、改建工程的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把关验收,确保继电保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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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及其相关回路的高质量投产。

13.5 确保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重视大型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配置和整定计算,包括与相关线路保护的整定配合。

13.5.1 大型机组、重要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对系统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各发电公司(厂)须按照本实施细则13.l至13.4条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继电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努力提高本单位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水平,提高本单位继电保护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水平;进一步强化专业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程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对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认真落实各项反措,确保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

13.5.2 10 0 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保护,正常运行时两套保护及非电气量保护均应投入。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直接接入500KV系统的发电机、变压器组高、中压侧和直接接入220KV系统的发电机、变压器组高压侧应选用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气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

13.5.3 按双重化原则配置的微机型发变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3.5.3.1 按双重化原则配置的两套保护应分别安装在各自柜内,每套保护均应含有完整的差动保护(包括发变组大差、发电机差动和变压器差动)及后备保护功能,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动作于跳闸或发出告警信号。

13.5.3.2 两套相互独立的电气量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交流电压亦宜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互相独立的二次绕组,至少应取自不同PT小开关之后的回路。

13.5.3.3 两套相互独立的电气量保护装置均应各自设有独立的跳闸回路,两套保护跳闸继电器线圈及其之前的回路之间应无任何电气联乳

13.5.3.4 当选用主、后一体式的微机型变压器保护装置时,保护装置本身应满足主、后备保护分别使用不同CT二次绕组的要求。

13.5.4 按有关反措的要求,双重化配置的发变组保护直流电源回路接线原则如下: 13.5.4.1 直接接入 500 kV系统的发电机、变压器组:两套相互独立的电气量保护装置的工作电源应分别经熔断器(或直流空气小开关)取自由不同直流电源系统供电的保护直流母线段;断路器的两组跳闸电源亦应分别经熔断器(或直流空气小开关)取自由不同直流电源系统供电的控制直流母线段。

13.5.4.2 直接接入 2 2 0 kV系统的发电机、变压器组:两套相互独立的电气量保护装置的工作电源应分别经熔断器(或直流空气小开关)取自不同的直流母线段;断路器的两组跳闸电源亦应分别经熔断器(或直流空气小开关)取自不同的直流母线段。

13.5.5 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 0.96。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

13.5.6 发变组阻抗保护须经电流元件(如电流突变量、过电流等)启动,在发生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时,发变组阻抗保护应有防止误动的有效措施。

13.5.7 主变压器非电气量保护可只设置一套,其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应相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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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主变压器非电气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的出口跳闸回路完全分开。

13.5.7.1 主变压器非电气量保护的工作电源(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应取自保护直流母线;其出口跳闸电源应取自控制直流母线,不得共用。 13.5.7.2 由主变压器非电气量保护的开关场部分启动的中间继电器,必须由 220 V直流启动且应采用启动功率较大的中间继电器,其动作速度不宜小于10 ms。

13.5.7.3 主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为防止由于转接端子绝缘破坏造成保护误动,气体继电器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宜直接接入保护柜。

13.5. 8 2 0 0 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投入跳闸,但必须将零序基波段保护与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的出口分开,零序基波段保护投跳闸,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宜投信号。

13.5.9 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动作行为;做好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选型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系统单相故障发展为两相故障时,失步继电器的不正确动作行为。设计、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计算、研究资料提供给发电厂有关部门和调度单位备案。发电机在进相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测量原理、整定范围和动作特性。在发电机进相运行的上限工况时,防止发电机的是失步、失磁保护装置不正确跳闸。

13.5.10 发电机失步保护在发电机变压器组以外发生故障时不应误动作,只有测量到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并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才作用于跳闸。跳闸时应尽量避免断路器在两侧电势角为180度时开断。

13.5.11 发电机失磁保护应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时还应配置振荡闭锁元件,防止系统振荡时发电机失磁保护不正确动作。

13.5.12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应要求发电机制造厂提供装设发电机横差保护的条件,优先考虑配置横差保护并要求该保护中的三次谐波滤过比应大于30。 13.5.13 已投入运行但尚未实现双重化配置的发变组保护,应积极创造条件,结合保护改造工程实现双重化配置。 13.5.14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调度部门下发的综合电抗及时对所管辖的保护定值进行校核、计算,应保证保护定值计算所使用的参数与系统实际情况相符。

13.5.15 各单位在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时应遵循《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 684—1999,并注意以下原则:

(1)进行大型机组高频、低频、过压和欠压保护整定计算时,应分别根据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后的不同运行工况和制造厂提供的发电机组的性能、特性曲线进行。同时还需注意与汽轮机超速保护和励磁系统过压、欠压以及过励、低励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 (2)进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过励磁保护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并按电压调节器过励限制首先动作,其次是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动作,然后再是发电机转子过负荷动作的阶梯关系进行; (3)进行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整定计算时,必须根据发电机在带不同负荷的运行工况下实测零序基波电压和零序三次谐波电压的有效值数据进行; (4)进行发电机变压器组负序电流保护整定计算时,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对称过负荷和负序电流的A值进行;

(5)进行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整定计算时,在保护正确、可靠动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过于灵敏,以避免不正确动作。

13.6 对于 220 kV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微机保护必须双重化。

13.6.1 22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变压器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原则进行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正常运行时两套保护及非电气量保护应均投入。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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