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教程(6)

2019-04-17 15:40

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著作权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16)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主要特征有:

1. 转让对象是著作财产权。

2. 该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 该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16)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在一般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专有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能够以自己名义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

1. 诺成性。 2. 双务性。 3. 有偿性。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几种具体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图书出版合同。2.合作出版合同。3.报刊刊登作品合同。4.作品改编合同。5.作品翻译许可合同。6.表演合同。7.音像制作者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条款有: 1.作品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意: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八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一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二节 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7) 第三节 制止侵权行为的执行措施 一、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三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调解二、仲裁三、诉讼

第三编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九章 概述

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

专利的英文为“patent”,该词既有“公开”之意,也有“专有、独占”之意,含义是将技术公开并独占使用。

在我国,其基本含义一般有:1、专利权的简称;2、专利文献的简称;3、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

(2)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性使用权。

1、独占性。 2. 客体公开性。 3. 法定授权性。 4. 效力局限性 三、专利法

(一)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指调整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别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发展而发展。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

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三、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章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能够取得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3) 按照我国专利制度,专利权的客体包括: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第一节 发 明

一、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4) (一)发明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的前所未有的东西。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上的创新。 2.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3.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

(一)产品发明(专利) 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 (二)方法发明(专利)

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二者效力范围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节 实 用 新 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征

(5) (一) 实用新型的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 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

2.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

4.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创新程度要求不同 2.保护范围不同

3.申请审批程序不同(有无实质审查)

发明从申请到获得授权证书一般需要2-3年;实用新型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4.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

第三节 外 观 设 计

(6)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相对独立的产品。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表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实用新型作

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

体形态存在。

(7)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十一章 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概述

(8)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 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 联系与区别

(9) 三、我国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确定原则 ——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四、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和特征

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完成人,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完成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10) 一、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的概念及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也称为雇员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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