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条件: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单位 (11)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共同完成人
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完成人。
第四节 外 国 人
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享受国民待遇
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该类主体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二章 专利授权条件
形式条件:专利申请文件格式、写法等(书74) ★ 形式条件:专利申请文件格式、写法等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积极条件: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②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性、独创性、美感
第一节 新 颖 性
一、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13) 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一)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节 创 造 性
一、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主体判断——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2、客体判断:
⑴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⑵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技术效果
技术难题、技术偏见、预料不到、商业成功等
第三节 实 用 性
一、实用性的概念
即在产业领域能够被实际应用和产生积极效果。 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一)技术方案具体且可实施 (二)技术方案可重复实施 (三)具备有益性
第十三章 专利权取得
第一节 专 利 申 请
(14)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书79) (一)书面申请原则
(二)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 (15) 二、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及其摘要。 3.权利要求书。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16)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修改和撤回 (一) 申请文件的提交
1、确定申请日的方法: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或各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申请人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二)申请文件的修改
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三)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一、审查 1、发明专利 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申请日起满18一般需申请人申请 形式审查 个月即公布申日起3年内提出请 请,也可以应求,否则视为撤回 请求提前公布 专利申请,审批机 关也可自行审查 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该类申请无实质审查环节,但其初审的形式审查要严于发明专利,还包括了一些实质审查。
二、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四、起诉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
一、专利权期限的含义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从生效到正常终止的法定期间。
(18) 二、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
(19)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
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保护期届满。专利权自行终止。 2.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方式放弃。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
一、专利权无效的含义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生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 (20)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机关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者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
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1.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一事不再理
对专利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裁判生效后,任何人不得再以同样理由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21) 第十五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产品的垄断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三、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是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四、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五、进口权
进口权是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六、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七、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实施专利技术,也可把这种实施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由实施专利方支付费用。 八、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九、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 二、不得滥用专利权
三、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 四、对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
第一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一、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二节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强制许可的对象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二、强制许可的种类
(一)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根据专利之间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给予上述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