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纳税系统软件需求说明书(2)

2019-04-17 15:50

2. 背景资料

我国一直把纳税申报制度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现行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纳税申报的条款。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专设第4章为纳税申报,使纳税申报制度通过法规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原征管法又将纳税申报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申报形式以及对延期申报的管理。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对于强化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征管法第2章税务管理中第3节为纳税申报,这一节共3条,与原征管法相比,新增了1条,对原有2条也都进行了修改。新征管法将纳税申报的新形式法定化,允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选择适合自己方便的申报方式。同时,对申报的期限和内容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为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依据。

2.1. 纳税申报的概念和意义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重要制度。 二、纳税申报的意义

(一)、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

新型科学的税收管理模式以征纳双方共同依法办税为特征,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确定的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自行申报制度确立了双向税务管理的形式,纳税人必须依法按实申报纳税,否则税务机关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计征税款。这就决定了纳税人自觉按时申报纳税是搞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因此,科学规范的纳税申报制度,必然会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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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

新征管模式的内容之一是实行纳税人自选申报制度,其基础是认为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营情况,只有纳税人最清楚,因此,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可以减少税收成本。充分调动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的能动作用是尊重纳税人、保证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淡薄,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含混不清。纳税申报制度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了纳税申报,创造一个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三)、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

纳税申报资料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第一手税源资料,有利于实现应征税款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在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办理征收业务过程中,通过审核计算应收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等,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分析可以了解纳税人涉税行为的正确性和趋势,及时、准确地征收税款,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线索和动向,防止税款流失。同时,通过对纳税资料的综合分析可以全面掌握经济运行状况,把握国家经济运行的趋势,积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2.2. 新征管法纳税申报规定的变化

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相比,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变化: 一、特别强调了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原征管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明确规定了对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建立了税务管理的基础制度。但原征管法与当时专管员制度相适应,在新税制和征管改革后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只强调按期申报,对纳税申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纳税人如实申报本是题中之义,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但在字面上却不是十分清晰,在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申报的性质和处罚标准。

在实践中,一些纳税人只追求按期申报,但纳税申报的内容并不准确。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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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填得很准确,但纳税申报表却与其财务会计报表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管理带来矛盾,按其纳税申报表还是财务会计报表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和应征税款往往产生争议。同时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罚也有分歧:一是纳税人申报不实,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一致,都不真实;二是纳税申报与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不一致。对这些情况,如何认定其应税额,如何处罚在本次修订征管法过程中,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各个方面的共识是: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保证税法严肃性和保证税收收入的必要措施。

新征管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新征管法比原征管法,虽然只修改了几个字,将“在”改为“依照”,增加了“申报内容如实”。但其含义和内容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法只强调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新法则明确:

1、必须按期申报,这一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不得逾期。

2、如实申报。如实申报主要是申报内容必须准确,申报内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内容。

根据这一条,对纳税人申报的认定以纳税人的申报表为准,而不论其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是否一致。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处罚认定等都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为准。只要纳税申报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申报,就可以认定为申报不实,据此进行查处。 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原征管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了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但对其申报内容也没有明确表述出来。而按期申报是申报的基本要求,据实申报是申报的本质要求。因此,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是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

新征管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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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按期如实申报,既是税收管理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必然要求。新征管法在法律责任中已经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或少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义务并不免除。同时扣缴义务人应解但不解缴税款等于侵占了国家税款,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因此,要求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扣缴情况,是保证国家税款安全、保护纳税人、规范税收管理的根本要求。

三、明确了内税申报的形式,增加了数据电文等纳税申报的形式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和纳税申报多元化的需要,新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反送事项。这是参照国际通常做法,从方便征纳双方及时办理纳税申报考虑,即是对我国纳税申报方法的创新、也是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这是新增加的一条。我国纳税制度建立以来,一直是纳税人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收征管改革以来,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方向。新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服务,提供方便。这一条既是新征管法精神的体现,也是税收征收管改革的目标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信息技术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广泛应用,税收管理向信息化支撑下的专业化方向发展。

改革中,为方便纳税人,各地也积极试验,推行了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等措施。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邮寄申报管理办法,将邮寄申报在全国推广,方便边远地区纳税人的申报,同时,各地还在尝试、电子申报的推广使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征管法细则已经将邮寄申报予以明确,此次修订中又将这种方式上升到法律中,提高其法律地位。数据电文方式是借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的术语,是对电子申报的广义界定。

根据本条规定,纳税申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数据电文及其他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邮寄方式、数据电文方式及其他方式进行申报需要按规定进行,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规定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原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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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这种规定是根据经济活动的周期性和特殊性制定的。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不可抗力等的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管理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准许延期申报,既保证国家税法严肃性,又因时、因情况不同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是征管法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具体体现。

新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能性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新征管法在保留原征管法延期申报这种有效方式的同时,增加了第2款,对延期申报情况规定了限制条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延期申报的,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对于增强内税人依法纳税人依法纳税务局自觉性,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性,防止错缴漏缴税款,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税款,查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维护国家利益。

这条规定需要注意:

1. 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核准。

2. 延期申报和报送的,须在核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 预缴的税款额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

2.3. 纳税申报制度的有关基本概念

为了正确招待新征管法明确的纳税申报规定,更好地办理纳税申报,对纳税申报所涉及的税收管理类的基本概念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缴纳税款且承担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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