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0V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无法操作。
3、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20%。 4、充油电气设备油位异常超过极限。 5、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6、6千伏开关拒动虽没造成后果但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7、低压开关拒动造成后果或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 8、6千伏及以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8小时。
9、发电厂主要电气仪表、显示、巡检装置失灵;或因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10、变电所的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12小时。主要仪表是:变压器有功发电,电流、温度表(包括远方测温),送配电线路有功发电、电流表,主母线电压表,户外开关操作机构的油压力表。
11、机、炉、电控制室,网控室及主要生产场所夜间工作照明中断30分钟。
12、电气设备联锁装置失灵;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13、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停用超过4小时。
1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15、故障录波器非计划停用超过4小时。
1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17、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单套停用超过8小时
18、6千伏及以上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接地持续时间达到30分钟。
19、交换机故障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5分钟。 20、载波与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21、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 22、电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23、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5分钟。 24、遥控装置失灵时间超过12小时。 25、通讯交流电源中断10分钟。 26、通讯直流电源中断15分钟。
27、主要载波机一路中断超过60分钟。?
28、通讯地下电缆故障时间超过48小时。沟道电缆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架空电缆故障时间超过12小时。?
29、主要话机单机连续故障超过8小时。? 30、远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 (六)热工部分
1、运行中联锁装置失灵;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2、运行中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停用超过4小时。非主要自动装置停用超过12小时。
3、主要热工仪表失灵及计算机内主要运行参数停用超过4小时;非主要热工仪表失灵超过8小时。
4、主要热工仪表误差超过最大允许值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5、运行中热工操作电源中断,无法进行远方操作。 6、各种热工执行机构失灵,故障时间超过12小时。 7、机组等级检修正常起动并网后,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在24小时内不能投入。
8、送、引风机挡板自动关闭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七) 化学部分
1、A厂阴床出口水二氧化硅超标准100微克/升; 2、B厂EDI出口水二氧化硅超标准20微克/升,时间超过4小时。
3、A厂阴床出口水导电度超标准5.0微/厘米;
4、B厂EDI出口水导电度超标准0.2微/厘米,时间超过4小时。
5、除盐水箱水位低于三分之一,时间超过1小时。 6、工业水系统故障影响供水8小时。 7、炉水磷酸根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8、蒸汽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9、运行中绝缘油、汽轮机油、抗燃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5天。
10、主要化学仪表、监视仪表故障停用超过8小时。 11、化学水处理主要设备被迫停用或失去备用超过12小时。 12、A厂渗透水箱、中间水箱、除盐水箱故障造成水箱抽空; 13、B厂超滤水箱、缓冲水箱、反渗透水箱、除盐水箱故障造成水箱抽空。
14、除盐水泵故障15分钟不能恢复,影响向除氧器供水。 15、A厂阳床失效造成中间水箱钠离子超300微克/升;或影响阴床出口水二氧化硅超标准值。
16、A厂阴床失效造成二氧化硅超100微克/升;或影响除盐水超出规定标准值。
17、A厂阳床钠离子在300微克/升以上。阴床二氧化硅在100微克/升以上。除盐水导电度大于5微欧/厘米。
18、B厂EDI出水二氧化硅在20微克/升以上。电阻小于5兆。
19、错取药品并提出分析报告。
20、加错药、配错药及发错药,未造成后果。 (八) 环保部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环保设施异常。
1、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1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小时。
2、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标1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小时。
3、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烟气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1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小时。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4小时以上。
5、上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数据连续4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或上传蒙东能源公司三级指标平台的主要数据连续4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6、石灰石氧化钙含量、粒度范围指标超出标准要求,取样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取样和未按规定进行化验的,影响脱硫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章 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本细则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厂属各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执行该细则情况及意见或建议等信息反馈给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