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电 力 公 司 文 件
渝电安?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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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深入、持久、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有关规定,公司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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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2009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电力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
细则
主题词:综合 隐患 排查 治理 细则 通知
重庆市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9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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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态机制,根据国家、重庆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三)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四)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电监安全[2008]43号)
(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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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第?2009?575号)
(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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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九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 上述第五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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