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单位所属车间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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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政府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二)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积极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供电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公司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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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批准下达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 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三) 受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公司审查。
(四) 根据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公司申请验收。
(五)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并推动车间、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公司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汇报,对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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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公司、各单位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各单位每月一次,公司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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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供电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各单位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报公司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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