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条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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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各单位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三条 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各供电单位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在公司95598外网进行公告,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合理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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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依托信息化手段,国家电网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专业职能部门、所属车间每月22日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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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第四十条 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25日前,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司负责填写的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公司安监保卫部,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公司安监保卫部负责录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抄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公司安监保卫部负责汇总本部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月26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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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备案。跨区电网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按照专业统计汇总数据与各单位统计汇总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出口的唯一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工作会议或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四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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