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涉及物业服务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工本费、水费、电费、采暖费、电梯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共9类20项。
1、物业服务费(5项)
多层、高层、办公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备案制,依据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按备案审核的标准进行公示。管理权限具体划分见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规定。填写公示经备案审核的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文号或收费证号。见示例一:以一级物业为例多层“0.45、元/ m2·月、xxxxxx”;高层“1.50、元/ m2·月、xxxxxx”;办公“5.00、元/ m2·月、xxxxxx”。
别墅、商业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据陕价服发〔2012〕106号文件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公示。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合同号。见示例一:商业“3.00、元/ m2·月、xxxxxx”。
根据相关政策,多层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具备政策规定条件的、按高层住宅三级标准收费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服务高于《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应在“收费依据”栏公示约定合同号或协议号;别墅按独栋、叠拼或其他方式划分有不同收费标准的,应在公示牌“空行内”分别标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合同号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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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物业企业应根据所服务小区内物业类别的实际情况进行公示,无相关服务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
2、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5项) 依据陕价服发〔2012〕106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规定,我市装修押金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100 m2以下不超过2000元,150 m2以下不超过2500元,150 m2以上不超过3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为不超过3元/m2,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物业清运的装修户收取。出入证件工本费为不超过5元/证·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户收取。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见示例一:100m2以下装修户“2000、元/户、市物发〔2012〕259号”;150m2以下装修户“2500、元/户、市物发〔2012〕259号;150m2以上装修户“3000、元/户、市物发〔2012〕259号”。委托物业清运装修户“3、元/ m2、市物发〔2012〕259号”。装修工人“5、元/证·人、市物发〔2012〕259号”。
根据相关政策,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可以低于政府指导价);物业企业应在执行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公示实际确定的收费标准;以上收费只得向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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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费(3项)
水费实行政府定价,分为居民生活、经营服务、特种行业3项,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见示例二:居民生活“2.9、元/m3、市物函〔2007〕80号”;经营服务“4.3、元/m3、市物函〔2007〕80号”;特种行业“17、元/m3、市物函〔2007〕80号”。
依据市物函〔2007〕80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到户的,2.9元/m3。未抄收到户的分两种情况:(1)自来水正常压力直供到户的小区,在2.9元/m3基础上另加不超过8%的水量损耗;8%的水损为最高控制线,小区实际水损低于8%的,按实际数计算;高于8%的,按8%计算,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消化。单位、家属楼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需补压、加压的小区,在分摊水损基础上,允许加收补压、加压所耗电费。特种行业是指: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洗浴业、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根据相关政策,自来水供应企业委托物业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应当进行公示,未受委托、不代收代缴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受委托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在公示过程中,对未抄收到户的居民用水价格,正常水压直供到户的在水价基础上另加水量损耗的,应在公示牌“计费单位”中标示“元/m3(水价+损耗)”,并在“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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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实际损耗情况;正常水压不能直供到户的需补加压的,应在公示牌计费单位中标示“元/m3(水价+损耗+补加压费)”并在“备注”栏注明实际损耗情况、补加压耗电费及分摊情况。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应公示政府定价标准。
4、电费(2项)
电费实行政府定价,分为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2项,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见示例二:居民生活“0.4983、元/千瓦时或元/度、陕价价发〔2011〕169号、陕价管发〔2002〕120号”;一般工商业“1.2893、元/千瓦时或元/度、陕价价发〔2011〕169号”。
依据陕价价发〔2011〕169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4983元/度,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不满1千伏高峰1.2893元/度、平段0.8731元/度、低谷0.4570元/度,1-10千伏高峰1.2593元/度、平段0.8531元/度、低谷0.4470元/度,35千伏高峰1.2293元/度、平段0.8331元/度、低谷0.4370元/度。依据陕价管发〔2002〕120号文件规定,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发生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0.49元/度计算。物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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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每月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及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
当月各业主用电量之和 (2)各户分摊电量=各业主当月用电量×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 此外,根据陕价商发〔2012〕73号文件规定,实行一户一表的陕西电网居民生活用电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电价)。年累计用电量在2160千瓦时及以下的(180千瓦时×12个月),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的(350千瓦时×12个月),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4210千瓦时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执行,第一档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不加价,第二档用电价格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第三档用电价格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相对应的抄表时间为一个周期。
根据相关政策,供电企业委托物业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应当进行公示,未受委托、不代收代缴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受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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